時間:2023-08-22
來源:網信駐馬店
指導單位:中共駐馬店市委網絡安全和信息化委員會辦公室
主辦單位:駐馬店市互聯網違法和不良信息舉報中心
承辦單位:駐馬店網
時間:2023-08-22
來源:網信駐馬店
8月6日,市互聯網信息辦公室工作中發現,有網民發布視頻稱“駐馬店城管搶東西”,隨后被多個平臺賬號轉發,引發大量網民關注。
經核實,8月5日有群眾投訴居住地附近商販凌晨5時至8時用高音量喇叭叫賣,嚴重影響周邊居民休息。次日7時,城管執法人員前往投訴地點對商販進行疏散勸離,大多數商販自行離開。其中兩名商販拒不配合,經多次勸說無效后,城管執法人員暫扣其喇叭。商販鄧某某心生不滿,造謠發布“駐馬店城管搶東西”的視頻,并在評論區發表辱罵城管執法人員的言論。
因其發布的網絡謠言造成負面影響,市互聯網信息辦公室聯合公安部門進行調查。公安機關依法對其進行傳喚,鄧某某對編造謠言,發布不實信息的違法行為供認不諱,主動刪除了謠言信息。
目前,鄧某某被公安機關依法行政拘留12日。
市互聯網信息辦公室提示:
網絡不是法外之地!編造、傳播謠言的行為嚴重擾亂經濟社會秩序、影響社會穩定,請廣大網民不造謠、不信謠、不傳謠,共同維護清朗網絡空間。如有單位或個人受網絡謠言非法侵害,請積極主動向網信、公安部門舉報,網信、公安部門將依法嚴厲查處,堅決維護網絡空間秩序和群眾合法權益。
普法課堂
造謠、傳謠應負的相關法律責任如下:
民事責任
《民法通則》第一百二十條:公民的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受到侵害的,有權要求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并可以要求賠償損失;法人的名稱權、名譽權、榮譽權受到侵害的,適用前款規定。
行政違法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五條第(一)項:散布謠言,謊報險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擾亂公共秩序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刑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條之一第二款:編造虛假的險情、疫情、災情、警情,在信息網絡或者其他媒體上傳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虛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網絡或者其他媒體上傳播,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