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2-04-26
來源:廣州互聯網法院
指導單位:中共駐馬店市委網絡安全和信息化委員會辦公室
主辦單位:駐馬店市互聯網違法和不良信息舉報中心
承辦單位:駐馬店網
時間:2022-04-26
來源:廣州互聯網法院
近日,廣州互聯網法院審理了一起網絡侵權責任糾紛案件,涉及網絡測評博主的言論邊界問題。一起來看看吧~
基本案情
小江是一名擁有10萬+粉絲的微博加V用戶,用戶名為“小江測評”,其微博賬戶認證為“數碼博主”。2021年2月至5月,小江在其微博上連續發布了一系列針對榮耀V40、Play5t、暢玩20以及x7平板電腦多款數碼產品的評價。
榮耀終端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榮耀公司)認為小江持續發布詆毀、誹謗榮耀產品的內容,已嚴重侵犯了榮耀公司的名譽權,故將其訴至法院,要求小江立即刪除案涉侵權內容、賠禮道歉并賠償經濟損失100萬元及維權合理支出76698元。
榮耀公司認為:
小江作為流量博主,其發布微博內容的目的更多在于吸引流量、增加粉絲,其針對榮耀公司及榮耀產品的評價,不是來源于自身購買產品后的使用體驗,不是一般的消費者評價行為。小江對網絡言論作出增加、刪減等負面的實質性修改,詆毀榮耀公司,存在明顯主觀故意。
小江辯稱:
案涉微博內容是對產品的客觀褒貶評價,文中涉及的“圾皇”“垃圾”“榮耀不是拔了一些人的底褲,而是榮耀的底褲被人拔了,而且連遮羞布都不要了”等部分內容是引用、轉發自其他網絡用戶,且其并未通過發布案涉微博內容獲利。
庭審中,小江確認其并未就微博所述榮耀產品進行過實際的測評。
爭議焦點
小江轉發、原創的微博是否侵害了榮耀公司的名譽權
裁判結果
廣州互聯網法院判決:
一、被告小江于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在其微博賬號首頁置頂發布道歉聲明,向原告榮耀公司賠禮道歉,為原告榮耀公司消除影響、恢復名譽;
二、被告小江于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榮耀公司賠償經濟損失60000元以及合理開支26698元,合計86698元;
三、駁回原告榮耀公司其他訴訟請求。
上述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
裁判理由
轉載的微博言論是否構成侵權
本案中,小江是擁有粉絲量超過10萬的微博加V用戶,系微博活躍用戶,且微博認證為“數碼博主”,其在微博上發布的數碼類產品信息,會引起粉絲或其他相關類別網絡用戶的關注。因此,小江在微博發表言論時應該承擔比普通網絡用戶更高的注意義務,引用的內容或轉載的信息不但應有來源,而且應有較為權威的來源。
但是,小江在發表案涉相關微博言論時并未注明轉載信息的來源,也未以標識“轉發”字樣等方式告知內容來源,且部分言論明顯具有侮辱性質。轉載信息亦應保持所轉載信息的完整性,不歪曲、篡改所轉載信息,避免誤導公眾的可能。小江在發布轉載的微博時,并未完整客觀地呈現所轉載的原文內容,存在惡意拼接其他用戶評論、選擇性引用轉載文章中貶損言論的行為。
原創微博言論是否構成侵權
微博言論具有內容簡短、語言風格多變的特點,但微博用戶在發表涉及他人名譽權的事實陳述或意見表達時,應遵循一定的客觀事實,對所發布的事實進行適度查證、合理評價,不能帶有任意夸大、歪曲或借機貶損、侮辱他人人格的惡意。
首先,案涉原創微博內容并無客觀依據。小江作為一名“數碼博主”,關于數碼產品的微博言論均不是經過其本人對產品的測評或者體驗而發表,也未經適度查證。
其次,案涉原創微博言論超過合理評價限度,系以貶損他人為目的進行的惡意評論,且小江存在惡意拼接其他用戶評論的行為。小江轉載、引用的微博言論未盡到應有的注意義務,且篡改原文,有意誤導公眾;原創的微博言論則缺乏事實根據,且以貶損他人為目的。
雖然榮耀公司作為我國較為知名企業,應當對消費者或者公眾對其合理的批評和意見予以尊重和必要的容忍,但小江發表的案涉微博言論顯然超出了合理評價的范疇,主觀上存在貶損榮耀公司聲譽的過錯,客觀上實施了侵權行為,結果不可避免地造成榮耀公司社會評價降低,故法院認定小江侵害了榮耀公司的名譽權。
法官說法
當前,在網絡消費盛行的大環境下,互聯網產品琳瑯滿目,質量良莠不齊,如何選擇成了廣大消費者新的難題,由此催生了互聯網平臺新職業——測評博主。
測評博主運用專業知識分析和實際測驗等方法,就某個或者某類商品、店鋪或者服務給出評價或者建議,為消費者網購提供參考,看博主測評“種草、拔草”某樣商品已經逐漸成為消費者網購之前的必選動作。但是,不乏測評博主為了吸引流量,以夸張、反諷、嘲笑的風格發表言論,給出具有誘導性的意見,錯誤引導輿論方向,侵害生產者及經營者的名譽權,擾亂健康的市場秩序。
本案系測評博主轉載言論及發表原創評論引起的網絡侵權責任糾紛,如何界定測評言論的侵權邊界,法院應根據轉載言論以及原創言論性質的不同做區別認定:
關于轉載言論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利用信息網絡侵害人身權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七條規定,轉載主體所承擔的與其性質、影響范圍相適應的注意義務,對所轉載信息是否作出實質性修改,是否添加或者修改文章標題,導致其與內容嚴重不符以及誤導公眾的可能性,是人民法院認定網絡用戶轉載網絡信息行為的過錯及程度的重要考慮因素。
關于原創言論
針對專業性要求較高的測評品類,博主發布測評言論時應當基于真實可靠的數據,以及對相關產品特性全面深入的了解。
在吃穿住行均可測評的網絡環境下,測評博主在發表關于某種產品或服務的評論時,應秉持實事求是的測評態度,應當基于自身的消費體驗,或者基于真實可靠的數據,所發布的內容應當基本客觀,不得借機誹謗、詆毀,損害生產者及經營者的名譽、商譽,如逾越法律界限侵害企業名譽權,將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