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2-03-28
來源:中國證券報
指導單位:中共駐馬店市委網絡安全和信息化委員會辦公室
主辦單位:駐馬店市互聯網違法和不良信息舉報中心
承辦單位:駐馬店網
時間:2022-03-28
來源:中國證券報
證監會25日表示,近日依法撤銷上海證華證券投資咨詢顧問有限公司(原名上海新蘭德證券投資咨詢顧問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上海新蘭德”)和上海森洋投資咨詢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上海森洋”)的證券投資咨詢服務業務許可。
證監會指出,兩家機構的違法事實包括:提供、傳播虛假或者誤導投資者的信息;向投資人承諾收益等。上述兩家機構的違法行為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社會影響特別惡劣,相關人員已構成詐騙罪,依法承擔刑事責任。
證監會強調,下一步將立足防范化解金融風險和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嚴厲打擊證券投資咨詢機構各類違法違規行為,維護市場公開公平公正的秩序,著力構建行政、刑事、民事的全方位立體式追責體系,塑造良好市場生態。
“股票已確定,參加你就能賺錢”
證監會對上海新蘭德違法違規行為進行了立案調查、審理,上海新蘭德存在未按照規定保存有關文件和資料,提供、傳播虛假或者誤導投資者的信息,向投資人承諾收益等違法事實。
上海新蘭德未按照規定保存有關文件和資料,未對營銷過程中建立的用于對外宣傳的“上海新蘭德體驗222群”“何仙姑粉絲福利群”“上海新蘭德權衛交流群”“上海新蘭德投顧交流群”等多個微信群予以留痕;未完整保存簽約客戶沈某英等的營銷留痕記錄;在向客戶沈某英等提供投資顧問服務過程中未保存相關微信語音等溝通內容。
上海新蘭德還提供、傳播虛假或者誤導投資者的信息。具體來看,上海新蘭德提供給客戶使用的手機應用上宣傳投資顧問周某是“劍橋大學及牛津大學的公派碩士”“北京大學的金融碩士”“清華大學的特聘講師”“曾在國內著名基金公司執業”“2011年創造7倍年化收益”“年化收益從未低于50%”。上述宣傳與事實不符。曹某超、曹某英、王某弟、羅某等人于2015年11月至2019年8月負責經營上海新蘭德安徽分公司期間,該公司通過向客戶夸大宣傳公司“首席老師”“核心團隊”實力、誘騙客戶加入“核心QQ群”、虛構與私募等機構合作拉升股票的計劃等手段,騙取客戶信任,共向805名客戶收取了服務費用。
向投資人承諾收益方面,上海新蘭德部分員工在營銷及服務過程中使用承諾收益的話術,如“股票已確定,參加你就能賺錢”“1000塊跟我們老師操作1個月初步15%以上”“如果您跟上賺到了,100萬直接賺30萬,50萬直接賺15萬”“預期收益28%”等。
此外,上海新蘭德還存在未按照規定提出業務場所及有從業資格的業務人員變更報告、辦理變更手續,未取得從業資格人員從事證券投資咨詢業務等違法事實。
證監會最終決定,撤銷上海證華證券投資咨詢顧問有限公司的證券服務業務許可,并處以30萬元罰款。
投資者遭受巨大損失
證監會對上海森洋違法違規行為進行了立案調查、審理發現,2017年3月至2018年5月,上海森洋招聘大量人員,虛構事實進行宣傳和展業,吸引客戶繳費,共向3034名客戶收取了咨詢服務費,主要行為方式包括:提供、傳播虛假或者誤導投資者的信息;向投資人承諾收益。
在提供、傳播虛假或者誤導投資者的信息方面,上海森洋在其網站首頁、微信公眾號“服務中心”欄目自稱為“國內規模最大、投資效益最高的一家投資咨詢機構”,該宣傳內容缺乏事實根據;上海森洋業務員通過微信、QQ等網絡聊天工具,散布虛假的股票交易截圖、盈利信息、聊天記錄,或者業務員冒充會員身份與客戶聊天,進行虛假宣傳,夸大公司實力;業務員對外宣稱客戶服務版本級別越高,推薦的分析師就越專業,以此吸引客戶提高服務版本等級,繳納更多會員費。但實際上存在安排客服人員冒充分析師、隨機分配分析師而非按照服務收費等級分配分析師等行為。
在向投資人承諾收益方面,上海森洋業務員在營銷過程中對投資人說類似于“預期收益不低于X%”“肯定能掙錢”等話語。
在上海森洋的話術資料中大量存在承諾收益的內容,如:問“和你們公司合作就能賺錢嗎?”答“那肯定是沒問題……我們做到一個大賺小賠,到最后都是賺錢的就行了……”。
又如,有投資者問:“如果我虧了怎么辦?”公司業務員回答:“那是不可能的事,現在是行情這么好,你做都能賺錢,那我們機構做還能虧本嗎?我們幫助你賺錢的能力絕對具備。”投資者問:“那萬一還是虧了怎么辦?”公司業務員回答:“……只要能夠充分發揮我們公司專業的優勢,嚴格按照我們公司的操作體系去選股操作,就一定能夠避免這個萬一。”
再如,公司業務員稱:“一個月下來獲利10-15%是絕對沒有問題的”“如果我們老師明天上午帶你操作布局,到下午至少4到5個點可以讓你看到,三天內做個10%一點問題都沒有”“森洋的歷史,森洋的口碑,金老師的實力都可以保證我們一定可以幫你賺到錢。其實你沒有什么好擔心的”。
證監會指出,上海森洋的上述違法行為嚴重破壞行業規則、擾亂市場秩序,致使廣大投資者遭受巨大經濟損失,社會影響特別惡劣,相關人員已構成詐騙罪,依法承擔刑事責任。證監會最終決定:對上海森洋投資咨詢有限公司撤銷證券服務業務許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