驛城區人民檢察院聯合多部門:建立合作機制,確保農村居民飲用水安全
駐馬店網訊(通訊員 高靜 趙海洋)為加強農村安全飲水工程的監督管理,確保農村居民飲用水安全,根據水法、水污染防治法、農村飲水安全工程建設管理辦法、生活飲用水衛生監督管理辦法及《駐馬店市驛城區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明確農村飲水安全工程建設與運行管理單位工作職責的通知》等相關法律法規,近日,驛城區人民檢察院、驛城區水利局、驛城區衛生健康體育委員會聯合發文,決定建立協作機制(以下簡稱《機制》),明確在農村安全飲水工程保護領域加強進一步協作,并確定對口聯絡、線索移交、協作辦案等工作機制,共同推進農村安全飲水工程的規范化、科學化管理。
在工作職責方面,驛城區人民檢察院、驛城區水利局、驛城區衛生健康體育委員會分別進行了分工:驛城區水利局:一是對全區農村飲水安全工程建設及后期運行管理實施監督管理;二是不定期對全區農村飲水安全工程運行管理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三是根據有關規定和水質檢測要求,加強與衛生健康體育部門的溝通協調,合理確定年度檢測任務、頻次和檢測指標;四是加強宣傳教育工作,引導和鼓勵受益單位積極參與水源保護工作,確保水源地管理和保護責任落實到人。驛城區衛健委:一是對轄區水質檢測與風險評估與預警;二是對農村供水站的衛生監督檢查;三是組織農村供水站管理人員技術指導與培訓;四是應急管理與突發公共衛生事件處理;五是做好農村供水的健康宣教。驛城區人民檢察院:行政機關不依法履職損害國家利益或者社會公共利益的,檢察機關可督促其履行職務,必要時提起行政公益訴訟。
在協作機制方面,上述三部門建立以下機制:信息共享機制:建立定期信息共享平臺,各單位應及時更新信息,確保數據準確、完整。 聯合檢查機制:由水利局牽頭各行政主管部門定期組織聯合檢查,對農村飲水工程進行實地檢查,重點檢查水源保護、水質監測、設施運行、應急管理等關鍵環節。對發現的問題,現場提出整改意見,并跟蹤整改落實情況。問題反饋與處置機制:建立問題反饋與快速處置機制,對于聯合檢查中發現或群眾舉報的飲水安全問題,行政主管部門迅速調查核實,依法依規處理,確保問題得到及時解決。法律監督與公益訴訟機制:檢察院充分發揮法律監督職能,對行政機關在農村飲水安全監管中的不作為、慢作為、亂作為等問題進行監督,必要時依法提起行政公益訴訟,推動問題解決。宣傳教育與公眾參與機制:加強農村飲水安全知識的宣傳教育,提高農民群眾的安全飲水意識和自我保護能力。鼓勵公眾參與監督,設立舉報渠道,對提供有效線索的個人給予獎勵。
在保障措施方面,文件進行了具體要求:加強組織領導,明確責任分工。由驛城區人民檢察院、驛城區水利局、驛城區衛生健康體育委員會每家單位確定一名聯絡員,負責統籌協調和指導工作。強化資金保障,加大投入力度。驛城區水利局負責加大對農村飲水安全工程的投入,保障工程建設、運行維護、水質監測等資金需求。加強隊伍建設,提升監管能力。加強農村飲水安全監管隊伍建設,提高監管人員的專業素質和業務能力,確保監管工作高效開展。強化監督檢查,對工作不力、責任落實不到位的單位和個人進行嚴肅問責。
責任編輯:牛云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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