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梁換柱賣假酒 法院判刑沒商量
駐馬店網訊(通訊員 李娟)難以抗拒知名白酒熱銷的“商機”誘惑,一對父子打起了偷梁換柱的歪主意,一人加工制作,另一人打包、發貨,公然制假售假。遂平縣人民法院審結一起假冒注冊商標罪,父子倆均獲刑。
2022年底以來,被告人胡某在湖北省隨縣小林鎮陳家寨的家中,使用從他人處購買的茅臺金王子、綿柔尖莊等品牌酒和帶有“貴州茅臺”“五糧液”等注冊商標的酒瓶、包裝盒、包裝箱,將購買的上述低價酒裝入高價酒酒瓶,加工制作假冒“貴州茅臺”“五糧液”等品牌酒進行銷售。被告人胡某兵系胡某的父親,協助胡某從事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的打包、發貨等工作。確山縣公安局于2024年1月5日在某快遞服務點將正在把假冒白酒郵寄到外地的胡某抓獲,現場查扣“五糧液1618”10件,“茅臺”酒2件,又從被告人胡某家中制假現場查扣名酒酒瓶、包裝盒等包裝材料共295個,“茅臺”酒1件以及封蓋機、封口機等物品。經查,被告人胡某的非法經營數額達242523.6元。
遂平縣人民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胡某、胡某兵未經注冊商標權利人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假冒兩種以上注冊商標,非法經營數額共計242523.6元,情節特別嚴重,其行為均已構成假冒注冊商標罪。本案是共同犯罪,胡某的行為積極主動,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胡某兵在共同犯罪中起輔助作用,系從犯,依法應當減輕處罰。胡某、胡某兵到案后均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可從輕處罰。胡某、胡某兵均承認指控的犯罪事實,愿意接受處罰,依法可從寬處理。根據其二人犯罪事實、情節、危害后果及悔罪態度,依照刑法相關規定,依法判處被告人胡某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十二萬二千元。胡某兵有期徒刑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萬元。對扣押在案的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用于制造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的原材料及工具予以沒收。
責任編輯:牛云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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