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人無力還款 擔保人被強制執行
駐馬店網訊(通訊員 周田田)擔保即擔責,簽字需謹慎。擔保絕非簡單的“給個面子”“走個過場”,一旦成為擔保人,則意味著也產生了相應的法律責任。當被擔保人無法如期償還債務、履行合同時,擔保人就需要承擔起保證責任。近日,泌陽縣人民法院成功執結一起最終由擔保人給付執行款項的民間借貸糾紛案件。
馬某某向許某某借款80000元,并出具借條,由王某某擔保,自2024年2月至2024年8月,馬某某向許某某還款20000元。2024年8月16日,許某某要求馬某某償還下余的借款及利息,馬某某未予償還,于是,許某某向泌陽縣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經審理,泌陽縣人民法院判決被告馬某某償還原告許某某借款60000元,被告王某某對案涉債務承擔一般保證責任。因馬某某、王某某未履行生效法律文書所確定的義務,許某某遂向泌陽縣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案件進入執行程序后,執行干警吳康通過全面、多方查控,未發現被執行人馬某某名下有可供執行的財產,且馬某某也表示自身負債累累,實在沒有償還能力。于是,執行干警繼而聯系上擔保人王某某。初始,王某某面臨著“強制執行”激動地表示:“法院應該找馬某某,不應該找我;不是我借的錢,跟我沒關系......”
見此情景,執行干警安撫王某某,待其情緒緩和后,秉持善意文明、公正執法的理念,對王某某進行做思想工作:“你與馬某某未約定保證形式和保證期間, 依法認定保證期間在借款到期之日起六個月內,按一般保證承擔保證責任。”“承擔保證責任后, 你有權在承擔保證責任的范圍內向馬某某追償。”……
經過執行干警耐心地對王某某進行擺事實、講法律,王某某認識到了自己作為擔保人應盡的法律責任,不應逃避,于是一次性全部給付了60000元執行款,案件得以圓滿執結。
責任編輯:牛云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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