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民主立法故事
劉飛
2021年7月,駐馬店市人大常委會被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確定為基層立法聯系點,拓寬了公民有序參與立法途徑,匯集民意“納賢言”,開啟全過程人民民主的“民意直通車”,推動了立法高質量發展。
隨著全過程人民民主的發展,昔日“高大上”的立法,如今我也能參與其中,提出的修改完善意見被立法機關所采納。《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是人民群眾尤其是公職人員關注度較高的法律。為傾聽民意,提高立法質量,駐馬店市人大常委會辦公室按照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的要求,向駐馬店市監委發函,征求《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修正草案)》的修改意見。
經過認真研究,我對《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修正草案)》提出了7條修改意見,最終被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的決定(2024年12月25日第十四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通過)采納2條。如《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修正案》第十七條規定,解除管護或者留置的,應當及時通知被管護人員、被留置人員所在單位和家屬。此前,《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修正草案)》規定,通知被管護人員、被留置人員所在單位或者家屬。我提出將“或”改為“和”,這意味著監察機關履行通知的對象更廣,讓被管護人員、被留置人員所在單位和家屬均受益,有利于維護人權。再比如,《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修正案》第十八條規定:“監察機關在調查工作結束后,應當依法對案件事實和證據、性質認定、程序手續、涉案財物等進行全面審理,形成審理報告,提請集體審議。”此前,《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修正草案)》表述如下:監察機關在調查工作結束后,應當依法對案件事實證據、性質認定、程序手續、涉案財物等進行全面審理,形成審理報告,提請集體審議。我提出修改建議:案件事實與證據,不是一個概念,在事實證據中間加頓號或者加一個“和”字,這意味著監察機關案件審理部門,不僅要審理案件事實,更要審核證據,有助于保障案件質量和案件當事人合法權益。
近年來,《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先后累計采納我提出的10條修改建議。以前,“全過程人民民主”仿佛距離自己遙遠,如今,我切實體會到真實的全過程人民民主。今后,我將會更加積極主動參與立法工作,為高質量立法貢獻自己綿薄之力,讓為民立法更有溫度,讓人民群眾真正成為良法善治的最大受益者、最終評判者。(作者單位:駐馬店市紀委監委 )
責任編輯:牛云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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