汝南縣人民法院院長應邀出席中國刑法學研究會2024年全國年會并作主題報告
駐馬店網訊(通訊員 張 魁)中國刑法學術年會作為中國刑法學研究會的主要學術活動之一,具有極高的學術地位和影響力。每年舉辦的全國刑法學術年會已經成為中國刑法學界重要的學術交流平臺,涵蓋了全國范圍內的理論與實務工作者。近日,中國刑法學研究會2024年全國年會在位于重慶市的西南政法大學召開。汝南縣人民法院黨組書記、院長肖萌菊應邀出席并作《濫伐林木案件生態修復適用研究》的主題報告,這是汝南縣人民法院建院以來首次在全國性學術研討會上作主題報告,該論文也成功入選年會論文集。
本次會議深入學習貫徹黨的二十大精神,以“中國刑法學自主知識體系構建研究”為主題,圍繞“中國刑法學自主知識體系構建的基本問題研究”“刑法理論前沿問題研究”“《刑法修正案(十二)》的理解與適用”“刑事訴訟法修改中的刑法問題”“新時代犯罪司法治理的中國經驗”五個方面的理論和實踐問題進行深入研討。中國法學會黨組成員、副會長王其江,、二級大法官茅仲華,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委員會副部級專職委員、二級大檢察官苗生明,重慶市委政法委常務副書記姜天波出席會議并致辭。中國刑法學研究會名譽會長、“人民教育家”高銘暄先生作書面講話。中國刑法學研究會會長、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黨組書記、院長、二級大法官賈宇作會長工作報告。
在本次年會平行論壇之五“新時代犯罪司法治理的中國經驗”上,肖萌菊作了《濫伐林木案件生態修復適用研究》的主題報告。肖萌菊梳理了汝南縣人民法院環資集中管轄以來審判實踐工作,發現受理案件數量最多的是濫伐林木案件。從全國司法審判數據看,濫伐林木案件也是環境資源犯罪的主要類型。為更好地辦理濫伐林木案件,實現案件審理的法律效果與生態效果、社會效果相統一,肖萌菊針對全國濫伐林木案件的辦理及生態修復情況進行了檢索研究,發現雖然各地法院都在濫伐林木案件中適用了不同的生態環境修復措施,但普遍存在著法律依據缺失、裁量標準不統一、行刑銜接不暢等問題,困擾著法官在濫伐林木案件中準確適用生態修復責任,導致生態修復責任整體適用率偏低。針對上述存在的問題,肖萌菊進行了研究,在報告中提出:2016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布的《關于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中明確規定,修復生態環境可以作為量刑情節進行適用。雖然該司法解釋將修復生態環境作為量刑情節的范圍限定在環境污染刑事案件中,但濫伐林木案件也可以參考這一規定的精神。將生態修復情況作為法定量刑情節,可以有效改變目前存在的生態修復率低以及生態修復措施適用混亂的情況。同時,濫伐林木案件中適用生態修復是貫徹生態文明建設的需要,也符合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理念。既可以提高環境資源案件的生態修復率,保障被破壞的生態環境得到修復;又可以提高犯罪行為人的犯罪成本,預防犯罪的發生。因此,應將生態修復情況作為濫伐林木案件的量刑情節予以考量,同時規范濫伐林木案件中生態修復的量刑標準與生態修復的監督。
肖萌菊的報告贏得在場專家學者的一致認可,論壇主持人、中國刑法學研究會常務理事、北京師范大學王秀梅教授高度評價了該論文,認為犯罪司法治理是一個全球性的課題,這篇論文所展現出來的成果是真正從我們中國的土地上生長出來的,它扎根于我們獨特的社會文化背景、司法體系以及人民的需求,是真正的新時代犯罪司法治理的中國經驗。
責任編輯:徐小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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