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如實告知車輛使用性質會影響理賠
案例介紹
2023年4月,被保險人李某向保險公司報案,稱自己駕駛的車輛發生單方事故側翻,車輛受損嚴重要求理賠。經保險公司現場核實確認,李某駕駛車輛投保時登記的使用性質是非營運個人用車,但實際出險時車身貼有營運標志,并且在保險期間內有多次營運記錄,依據商業險保險條款,該事故不屬于保險責任,故保險公司無法正常理賠。
案例分析
本次事故是因李某在未通知保險公司的情況下,擅自更改車輛的使用性質,導致車輛危險程度顯著增加,從而出現事故。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五十二條:在合同有效期內,保險標的的危險程度顯著增加的,被保險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及時通知保險人,保險人可以按照合同約定增加保險費或者解除合同。被保險人未履行前款規定的通知義務的,因保險標的的危險程度顯著增加而發生的保險事故,保險人不承擔賠償保險金的責任。
根據《機動車商業保險示范條款(2020版)》第十條第三款規定:被保險機動車被轉讓、改裝、加裝或改變使用性質等,導致被保險機動車危險程度顯著增加,且未及時通知保險人,因危險程度顯著增加而發生保險事故的,保險人不負責賠償。
風險提示
車輛使用性質改變時,消費者應該如何做呢?1.如實告知:消費者在辦理保險業務時,應配合保險公司提供真實、有效、完整的個人信息,對保險人就保險標的或被保險人的有關情況提出的問詢,應當如實告知,便于保險公司對相關重要事項進行判斷以及對消費者做出重要提示。
2.遺漏告知:消費者在辦理保險業務時,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在保險承保后,應當向保險公司申請辦理補充告知,保險公司根據補充信息重新進行核保。
3.及時告知:消費者在辦理保險業務成功后,若保險標的發生一些變化,應及時聯系保險公司進行變更,以保證信息的真實、準確,更好地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國元)
責任編輯:姚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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