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出臺歷史建筑保護與利用管理辦法
摘要:為歷史建筑保護和利用提供制度保障 河南制定出臺《辦法》是適應新形勢和新要求的需要,也是完善歷史建筑保護法制體系的需要,填補了河南省歷史建筑保護、修繕、利用等全過程管理制度的空白,為歷史建筑保護和利用提供了相應的制度保障。
河南出臺歷史建筑保護與利用管理辦法
鼓勵用新技術和新方法研究歷史建筑改造利用
頂端新聞·河南商報記者 張麗
近日,頂端新聞·河南商報記者從河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獲悉,為加強歷史建筑保護與利用,推動城鄉建設中歷史文化保護傳承,近日,該廳與河南省文物局聯合印發了《河南省歷史建筑保護與利用管理辦法(試行)》(以下簡稱《辦法》),《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為歷史建筑保護和利用提供制度保障
河南制定出臺《辦法》是適應新形勢和新要求的需要,也是完善歷史建筑保護法制體系的需要,填補了河南省歷史建筑保護、修繕、利用等全過程管理制度的空白,為歷史建筑保護和利用提供了相應的制度保障。
《辦法》提出,具有保護價值而尚未納入歷史建筑保護名錄的建(構)筑物,其所有權人以及其他單位或個人,可以向保護主管部門提出納入歷史建筑保護名錄的建議。
市(縣)歷史建筑保護主管部門會同同級文物主管部門在提出歷史建筑建議名錄之前,應當征求建(構)筑物所有權人、其他利害關系人和社會公眾的意見。
鼓勵多方參與歷史建筑“活化利用”
《辦法》規定,歷史建筑自公布之日起一年內,市(縣)歷史建筑保護主管部門會同同級文物主管部門應設立保護標志牌,完成測繪建檔和信息采集,劃定保護范圍,明確保護與利用要求。
對歷史建筑進行外部修繕裝飾、添加設施以及改變歷史建筑的結構或者使用性質的,應當經市(縣)歷史建筑保護主管部門會同同級文物主管部門批準,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相關手續。
《辦法》規定,歷史建筑的活化利用應當符合保護要求,充分挖掘和弘揚其文化內涵,鼓勵利用歷史建筑開展文化創意、休閑旅游、文化研究、傳統手工業和非物質文化遺產展示、特色文化體驗,開辦展覽館和博物館等特色經營活動或者公益活動,實現保護和利用協調發展。
鼓勵單位、個人和其他組織通過捐贈、資助、技術服務等方式參與歷史建筑保護利用工作,鼓勵研究歷史建筑改造利用的新技術和新方法。
責任編輯:徐明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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