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網絡直播平臺里打賞的女主播數額巨大,打賞的錢能否要回?
摘要:法官提醒 一般認知誤區:大眾的誤區,一般認知里向網絡主播打賞是一種娛樂消費行為,是打賞人自愿打賞的,打賞人首先需要在直播平臺注冊充值成為平臺用戶,即與平臺產生合法有效的網絡服務合同關系,主播也并非該款的直接收款人,欣賞主播的表演后自愿打賞,是一種娛樂消費行為,在直播間打賞...
通訊員 張 瑩
近年來,隨著經濟發展,網絡直播新業態迅速興起,與此同時,平臺主體責任缺失,主播良莠不齊,打賞行為失范等問題頻發,本案即是網絡直播領域的糾紛案件。丈夫為討女主播歡心,不惜豪擲數十萬打賞款,在直播間當上榜一大哥,和女主播互加微信私下見面吃飯,關系曖昧,通過微信、支付寶、銀行轉賬給女主播紅包數萬元。該打賞被一哥老婆發現后,遂訴至法院要求女主播返還丈夫打賞款。因女主播明知該男子已婚,存在誘導男子在直播間打賞行為,男子沒有經過妻子同意就私自用家庭共同財產打賞,損害了妻子的合法財產利益,女主播應退還一部分所得利益。請看新蔡法院相關判例。
基本案情
原告高某與黃某于2015年10月30日登記結婚,系夫妻關系;被告王某系網絡女主播。2023年7月-11月黃某通過某直播平臺1向被告打賞55508.6元,通過某直播平臺2打賞25975.2元,后黃某和該主播互加微信,并線下見面,2023年6月9日黃某向被告王某通過支付寶轉賬3413元,2023年9月16日轉賬2000元,其間黃某通過微信陸續多次向被告發紅包(紅包不超過200元),微信轉賬超過1000元的有三次,2023年10月28日微信轉給被告1000元,2023年10月29日微信轉給被告王某1888元,2023年11月22日微信轉給被告1000元,另2023年11月22日通過銀行卡轉賬給被告8888元。
法院判決
黃某通過直播平臺向主播打賞,雖屬網絡服務合同中的自愿消費行為,但王某在明知黃某已婚的情況下,仍在微信聊天中稱其為“老公”及互相表達愛意的內容,引導黃某在直播間為其進行打賞,存在一定的過錯。同時,黃某與王某之間雖未實質建立不正當男女關系,但雙方的微信聊天內容及線下見面來往,也突破了網絡主播與普通粉絲之間正常的互動關系,有違社會公共道德和善良風俗,且黃某向王某打賞數額高達81483.8元,亦明顯超出普通網民的正常網絡娛樂消費水平。高某作為黃某的配偶以黃某未經其同意處分夫妻共同財產為由,請求王某返還相應財產,有其正當性,應酌情予以支持。關于返還的具體數額問題,因黃某系通過直播平臺向王某進行打賞,王某不是直接收款人,且該錢款也非王某一人所得,高某請求返還的打賞錢款應以王某實際獲得錢款為限。綜合考慮雙方之間的過錯程度、打賞的總數額及王某與相關平臺簽訂的合作協議載明的分成比例,本院酌定王某應向高某返還部分為宜。
法官提醒
一般認知誤區:大眾的誤區,一般認知里向網絡主播打賞是一種娛樂消費行為,是打賞人自愿打賞的,打賞人首先需要在直播平臺注冊充值成為平臺用戶,即與平臺產生合法有效的網絡服務合同關系,主播也并非該款的直接收款人,欣賞主播的表演后自愿打賞,是一種娛樂消費行為,在直播間打賞后不能向主播個人退錢。打賞成為榜一、榜二大哥后,雙方私下互加微信,線下打賞的金額根據雙方錯誤程度可以退還,但本案的判決對線上直播間打賞的錢也可以退還和大眾認知有一定差距。
網絡直播的興起帶動主播行業的興起,網紅主播收入可觀,但通過打賞掙錢要有底線,不能在直播間里用內容露骨的語言挑逗打賞,在明知打賞人有配偶的情況下,仍然與打賞人保持“男女關系”,且有性誘惑擦邊類視頻,其行為違背了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最基本的道德要求和公序良俗。一旦起糾紛,直播打賞的錢存在退還的可能。
相關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條規定,民事法律行為無效、被撤銷或者確定不發生效力后,行為人因該行為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由此所受到的損失;各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條,得利人沒有法律根據取得不當利益的,受損失的人可以請求得利人返還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為履行道德義務進行的給付;
(二)債務到期之前的清償;
(三)明知無給付義務而進行的債務清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條,夫妻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對夫妻雙方發生效力,但是夫妻一方與相對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責任編輯:徐小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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