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部門有關負責人詳解《水資源稅改革試點實施辦法》
全面提升水資源節約集約安全利用水平——三部門有關負責人詳解《水資源稅改革試點實施辦法》
財政部、稅務總局、水利部日前印發《水資源稅改革試點實施辦法》,自2024年12月1日起全面實施水資源費改稅試點。
三部門有關司負責人指出,資源稅是引導資源合理配置的重要手段,有利于增強企業等社會主體節水意識和動力。同時,水資源費改稅試點與地下水超采治理、取水許可管理等其他改革措施相互配合、協同推進,有利于落實水資源剛性約束制度,全面提升水資源節約集約安全利用水平。
自2016年7月1日起,我國已先后在河北、北京、天津等10個省(區、市)開展水資源稅改革試點。改革試點在抑制地下水超采、轉變用水方式、促進節水改造、規范取用水行為等方面取得了明顯成效。
三部門有關司負責人強調,此次全面實施水資源費改稅試點的基本原則是實現平穩轉換,強化分類調控,體現地區差異,調動地方積極性。
辦法明確水資源稅的納稅人為直接從江河、湖泊(含水庫、引調水工程等水資源配置工程)和地下取用水資源的單位和個人。國家統一明確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水資源稅最低平均稅額標準,具體適用稅額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確定。同時,要求對取用地下水、水資源嚴重短缺和超載地區取用水從高確定稅額。稅收優惠方面,對規定限額內的農業生產取用水等五種情形,免征水資源稅;對超出規定限額的農業生產取用水以及農村集中飲水工程取用水,授權地方減免水資源稅;對用水效率達到國家用水定額先進值的相關納稅人,減征水資源稅。
與前兩次水資源稅改革試點相比,辦法有哪些政策調整?
三部門有關司負責人回應,辦法進一步界定了水資源稅征收范圍和對象;細化了納稅人取用水適用多個稅額標準的申報納稅要求;強化了稅收優惠政策的正向激勵引導作用;與資源稅法有關規定相銜接,將水資源稅的納稅地點由生產經營所在地調整為取水口所在地等。適當擴大了地方稅收管理權限,包括新增了地方可以減征和免征的稅收優惠政策;簡化水資源稅的稅額標準,授權地方在確定具體稅額時有更多調整空間;授權地方確定特定取用水的水資源稅核定方法和計征方式等。此外,進一步健全了稅務部門和水行政主管部門的信息共享和征管協同配合機制,提高水資源稅征管效率。
值得一提的是,辦法還明確了水資源稅和供水價格的關系,城鎮公共供水企業為水資源稅的納稅人,水資源稅與自來水價格實行價稅分離,通過稅收引導相關企業采取措施控制和降低水的漏損。
為確保改革試點平穩有序實施,各級財政、稅務、水行政主管部門將結合實際,利用多種媒體媒介對納稅人開展有針對性的政策宣傳解讀,確保納稅人懂政策、會申報、知操作。
(本報記者 陳晨 魯元珍)
責任編輯:徐明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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