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執行人應該向法官報告財產嗎?這可是法定義務!
通訊員 時旋旋
當你因為拖欠債務被立案執行時,法官會向你發出報告財產令,你是不是可以置之不理呢?不過,這可是法定義務!如果拒不報告,可能會被拘留和罰款哦???,汝南縣一名被執行人就因為沒有及時向法院報告財產,被拘留15天!
基本案情
楊某某與崔某某勞務合同糾紛一案,汝南縣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決:由崔某某向楊某某支付工資共計10萬余元。判決生效后,崔某某一直未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楊某某遂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汝南法院受理案件后,立即向被執行人崔某某送達了執行通知書、報告財產令等法律文書,并對其名下財產進行查控。通過網絡查控以及實地走訪,發現其銀行賬戶上既無可供執行的財產,也無可供執行的財產線索。法院傳喚崔某某接受調查詢問時,崔某某拒不報告財產狀況,在法院依法對其采取限制高消費、列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等強制措施后,拒不履行還款義務。最終法院依法對崔某某作出司法拘留十五日的決定。
法官說法
一、什么是報告財產令?法院發出的報告財產令是指申請人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后,法院要求被執行人主動上報個人名下財產情況,以督促被執行人主動履行義務的一種法律文書。二、應該報告哪些財產狀況?(一)收入、銀行存款、現金、理財產品、有價證券;(二)土地使用權、房屋等不動產;(三)交通運輸工具、機器設備、產品、原材料等動產;(四)債權、股權、投資權益、基金份額、信托受益權、知識產權等財產性權利;(五)其他應當報告的財產。被執行人的財產已出租、已設立擔保物權等權利負擔,或者存在共有、權屬爭議等情形的,應當一并報告;被執行人的動產由第三人占有,被執行人的不動產、特定動產、其他財產權等登記在第三人名下的,也應當一并報告。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二條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應當報告當前以及收到執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財產情況。被執行人拒絕報告或者虛假報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對被執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關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或者直接責任人員予以罰款、拘留。《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執行中財產調查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九條 被執行人拒絕報告、虛假報告或者無正當理由逾期報告財產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對被執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人民法院對有前款規定行為之一的單位,可以對其主要負責人或者直接責任人員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第十條 被執行人拒絕報告、虛假報告或者無正當理由逾期報告財產情況的,人民法院應當依照相關規定將其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
責任編輯:徐小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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