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平縣人民法院審理一起勞務者受害責任糾紛案
駐馬店網訊(通訊員 朱可萱)本是一次普通的搬運,沒想到搬運工老張工作期間被燒堿燒傷,雇主與業主相互推諉,老張“求償無門”,誰該對老張“負責”?近日,西平縣人民法院五溝營法庭審理了一起因搬運工工作期間被燒堿燒傷引起的提供勞務者受害責任糾紛案件。西平縣人民法院依法查清事實,準確適用法律,判決雇主被告李某、業主被告王某賠償原告張某損失合計63000元,依法及時維護了搬運工張某的合法權益。
2023年10月,王某聯系李某購買一車玉米,李某聯系陳某裝卸玉米,陳某聯系張某一同前往裝卸。三人到達王某養殖場后,王某在養殖場門口及車輛附近噴灑消毒水、燒堿用于消毒,并給陳某、張某提供膠鞋、防護服、手套,陳某、張某裝卸玉米至倉庫。裝卸完畢后,李某帶著陳某、張某返程,李某支付陳某裝卸費240元,陳某轉給張某120元。在餐館用餐期間,張某發現腿部不適,出現疼痛脫皮現象,張某回家后自行處理。四天后,張某發現腿部情況嚴重,前往解放軍第990醫院住院治療,期間花費醫療費用28000元,經診斷為下肢燒堿燒傷3%。2024年6月,經鑒定張某因雙下肢燒堿燒傷程度符合十級傷殘。
張某多次找雇主李某、業主王某要求賠償,各方相互推諉扯皮,對張某的合理訴求不管不問。無奈,張某向西平縣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西平縣人民法院認為,本案中,張某為李某從事搬運工作期間,被燒堿燒傷造成人身損害,張某知道燒堿的存在,卻對自身的安全防范、安全文明生產未盡相應的注意義務,疏忽大意,采取防范措施不到位,且病例中記載張某發現腿部不適時未在意,創面未用涼水沖洗,張某在家自行處理未及時就醫,對損害的發生或者擴大有過錯,應承擔相應的責任。李某作為接受勞務一方,知道王某噴灑燒堿,李某為張某從事搬運工作采取安全生產措施和安全生產條件不到位,依照法律規定其應承擔相應的責任。王某噴灑燒堿用于消毒,燒堿為危險物品,王某未采取有效的安全防護措施和勞動防護用品,造成張某燒傷的人身損害結果,張某的受傷與王某的行為具有因果關系,王某應承擔相應的責任。結合勞務行為、侵權行為、損害結果、雙方對損害發生的過錯程度、原因力大小、損失的發生和擴大的責任等因素及法律規定,遂作出上述判決。
責任編輯:牛云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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