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黃金周消費預警:提防“定金”和“訂金”消費陷阱
駐馬店網訊(記者 劉金霞 通訊員 李一豪)“訂金”和“定金”有何區別呢?90%的人都搞不清。一個能全額退回,一個一分錢都要不到。
近期,駐馬店市市場監管局12315指揮中心在受理消費者投訴時,遇到多起因“定金”糾紛引起的消費投訴。在國慶節到來之際,很多商家都會開展促銷活動。市12315指揮中心工作人員特別提示:維護自身消費權益,避免不必要消費糾紛,一定搞清楚關于“定金”和“訂金”的問題。
據市12315指揮中心的有關負責人介紹,定金,是指當事人約定的,為保證債權的實現,由一方在履行前預先向對方給付的一定數量的貨幣或者其他代替物。定金是擔保的一種。由于定金是預先交付的,定金的數額在事先也是明確的,因此通過定金罰則的運用可以督促雙方自覺履行,起到擔保作用。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條,債務人履行債務的,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無權請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通俗的說,就是你與對方簽訂的定金協議,如果你不履行合同約定,那么你就無權索要回自己的定金,而如果對方沒有履行協議,那么對方要返還雙倍的定金給你,所以簽訂定金合同時要慎重。
交付定金應該注意什么呢?這位負責人介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條,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為債權的擔保。定金合同自實際交付定金時成立。定金的數額由當事人約定;但是,不得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百分之二十,超過部分不產生定金的效力。實際交付的定金數額多于或者少于約定數額的,視為變更約定的定金數額。
在與經營者簽訂合同時,注意不要混淆“訂金”和“定金”的概念。部分商家會通過口頭、微信聊天或其他方式向消費者表示“訂金”可退,但在簽訂合同時將“訂金”更改為“定金”。因此,廣大消費者一定要仔細核對合同內容,避免造成財產損失。
此外,提倡廣大消費者要科學、理性消費,避免盲目、沖動消費,不要隨意向商家交付定金,以免因違約造成財產損失。
責任編輯:姚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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