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調整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動機械區域的通告
駐馬店市人民政府
關于調整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動機械區域的通告
駐政〔2024〕13號
為減少非道路移動機械污染排放,持續改善大氣環境質量,保障人民群眾身體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河南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有關規定,決定調整我市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動機械區域(以下簡稱禁用區)。現將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非道路移動機械及高排放非道路移動機械界定
非道路移動機械:主要包括工程機械(裝載機、挖掘機、推土機、壓路機、瀝青攤鋪機、叉車、鏟車、推車、吊車、非公路用卡車等)、農業機械(大、中、小型拖拉機,聯合收割機等暫時不作限制)、林業機械(暫時不作限制)、材料裝卸機械、工業鉆探設備、空氣壓縮機、發電機組、漁業機械和水泵等。
高排放非道路移動機械:超過《非道路移動柴油機械排氣煙度限值及測量方法》(GB36886—2018)中規定的煙度排放Ⅲ類限值或在工作過程中目視有明顯可見煙的在用非道路移動機械。
二、禁用區范圍
(一)市區東至蔡州大道、至開源大道、至中原大道,北至順河路,西至京廣高鐵、至泰山路、至嫘祖大道、至交通路、至京廣高鐵,南至汝河大道的合圍區域(不含以上邊界道路,具體范圍見附件)。
(二)市轄區內機場、港口、鐵路貨場、物流園區、工礦企業、主要施工工地等機械高頻使用場所納入禁用區范圍。
三、禁用區管控措施
(一)禁用區內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動機械。
(二)禁用區內,鼓勵和支持生產、銷售、使用新能源非道路移動機械。
(三)禁用區內禁止使用《非道路移動機械用柴油機排氣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測量方法(中國Ⅰ、Ⅱ階段)(GB20891-2007)》中規定的第Ⅱ及以前階段排放標準、未懸掛環保號牌或者懸掛的環保號牌與河南省非道路移動機械監控平臺登記信息不一致的非道路移動機械。
(四)禁用區內強化執法監管,公安交警部門對運輸非道路移動機械的車輛進行核查,對不符合上述第三條要求機械禁止進入禁用區作業;城市管理、住房和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利等部門強化禁用區內施工工地監管,對不符合上述第三條要求機械進行驅離;生態環境部門強化執法檢測,查處超標機械,對企業內部使用不符合上述第三條要求機械進行驅離。
(五)禁用區內應急搶險作業、自然村莊、田間農業生產使用機械,不受上述使用區域限制。
四、法律責任
(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條、《河南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第七十四條規定,在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動機械的區域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動機械的,由城市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或者其他負有大氣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責令停止使用,處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二)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六條,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會同交通運輸、住房城鄉建設、農業行政、水行政等有關部門對非道路移動機械的大氣污染物排放狀況進行監督檢查,排放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三)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條規定,銷售超過污染物排放標準的非道路移動機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并處貨值金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沒收銷毀無法達到污染物排放標準的非道路移動機械。
五、施行時間
本通告自2024年10月12日起施行,《駐馬店市人民政府關于調整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動機械區域的通告》(駐政〔2019〕57號)同時廢止。
附件:駐馬店市高排放非道路移動機械禁用區域示意圖
2024年9月11日
駐馬店市高排放非道路移動機械禁用區域
示意圖
責任編輯:姚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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