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蔡縣一診所銷售假藥 診所經營者被判刑并處罰金
駐馬店網訊(通訊員 王付增)“民以食為天”“藥以安為先”,食品藥品安全關系人民群眾的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但總有一些經營者,通過非法渠道低價購買保健品售賣獲利,也終將難逃法律處罰。請看新蔡縣人民法院相關判例。
基本案情
2017年3、4月份,被告人李某某從馬某(外逃)處購進“通絡去痛保健帖”一盒(40袋)并在其個人經營的診所內對不特定顧客進行售賣,從中獲取利益。2018年2月23日,公安機關在被告人李某某所經營的診所內查獲未銷售的“通絡去痛保健帖”21袋,經認定,該“通絡去痛保健帖”藥品系假藥。
法院判決
新蔡縣人民法院生效判決認為:被告人李某某違反國家藥品管理法律法規,明知是未取得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國內生產藥品批準文號的藥品而進行銷售,其行為已構成銷售假藥罪。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系醫療機構工作人員,應從重處罰。鑒于被告人李某某的犯罪情節和悔罪表現,適用緩刑對其居住的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依法可對其宣告緩刑。
新蔡縣人民法院于2018年6月28日作出刑事判決,判決被告人李某某犯生產、銷售假藥罪,判處拘役五個月,緩刑十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5000元。宣判后,被告人李某某未提出上訴。
法官提醒
假藥害人害己,銷售者不可投機取巧,勿因一時蠅頭小利以身試法,既對別人身體健康造成損害,也讓自己走上犯罪道路。同時提醒廣大消費者:在日常生活中要擦亮眼睛,應通過正規渠道就醫購藥,仔細查看藥品名稱、生產批準文號等,仔細辨別藥品真假,索要相關票據,增強用藥安全意識,切莫輕信虛假宣傳,購買服用來路不明的非法藥品,以免影響自身健康。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條 【生產、銷售假藥罪】生產、銷售假藥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本條所稱假藥,是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的規定屬于假藥和按假藥處理的藥品、非藥品。
責任編輯:徐小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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