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兒在校期間安全應由誰守護?
駐馬店網訊(通訊員 朱可萱)未成年人尤其是幼兒,自身安全意識較差,在學校里容易發生一些危險,一旦在學校受傷,那么,應該由誰來承擔責任呢?近日,西平縣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幼兒在校午休從二樓墜落事件。
2022年6月,張小小在某幼兒園(民辦學校)午休期間不慎二樓墜落,被緊急送往醫院治療,共計住院治療214天,花費醫療費90711.41元。期間,某幼兒園墊付醫藥費及生活費等110127元。2023年5月,某保險公司申請鄭州某醫院出具重大疾病及身體傷殘程度評定表一份。
本案爭議焦點是幼兒從樓上墜落學校是否起到看護義務。法院經審理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條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的,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是能夠證明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不承擔侵權責任。本案中,原告張小小是被告某幼兒園的在園學生,事發時年滿5周歲,系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原告張小小在幼兒園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且被告某幼兒園未能提供證據證明其盡到了教育、管理職責,故應承擔侵權賠償責任。扣除被告某幼兒園已經支付的110127元,仍需賠付原告張小小各項損失費用共計105710.29元。
宣判后,雙方均未上訴。
法官說法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是指不滿8周歲的未成年人以及8周歲以上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未成年人或者成年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的,采用過錯推定原則。也就是說,學校只有通過舉證證明自己盡到了教育、管理職責才可以免責,否則就要承擔賠償責任。這里的教育、管理職責,主要強調在安全防范、事故防范以及不損害他人等方面的教育和建立安保制度、提供各種安全的場所設施,以及在組織活動中盡到安全保護責任。本案中,張小小于午休期間從二樓墜落,園方未能提供證據證明幼師盡到了看護職責和教育保護義務,故園方應對張小小的損害后果承擔賠償責任。
未成年人在學校安全事故時有發生,家長與學校均應重視,共同為未成年人提供一個安全健康的成長環境。作為家長,要提醒孩子在校不要追逐打鬧,增強自我防護意識;作為校方,要建立健全的安全制度,加強師生安全教育,定期排查風險隱患。
責任編輯:徐小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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