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內出軌贈與“小三”財產,原配可否要回?
通訊員 趙文理
夫妻一方為維持與第三者的不正當關系,多次向第三者贈與財物,另一方能否要求返還?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雙方對夫妻共同財產均有平等處理權,夫妻一方無償贈與第三者財產,屬于非因日常生活需要處分共同財產的行為,損害另一方的財產權益,而且這種行為是違反公序良俗的,屬于無效行為。
基本案情
原告武某萍與第三人袁某雨系夫妻關系,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第三人袁某雨與被告張某某相識,并發展成為情人關系,期間袁某雨數次通過微信向張某某轉賬,共計217376元。后原告武某萍得知兩人的不當關系,起訴至法院主張被告返還財物。
法院判決
新蔡法院法官經審理后認為:民事活動應當尊重社會公德,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擾亂社會經濟秩序。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雙方對共同財產具有平等的權利,對于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對夫妻共同財產作重要處理決定的,夫妻雙方應當平等協商,取得一致意見。夫妻一方非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將共同財產無償贈與他人,嚴重損害了另一方的財產權益,有違民法上的公平原則,這種贈與行為應屬無效。因此袁某雨在未經武某萍同意的情況下,將夫妻共有財產217376元贈與張某某,侵害了武某萍合法財產權益,因此該贈與行為無效,張某某應當返還其因該行為取得的217376元。法官說法。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獲財產,除有特殊規定外,應為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擅自處分的,應為無效行為。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將財物贈與第三者,不僅違反法律規定,也違反公序良俗,挑戰道德底線。公序良俗代表著社會基本的公共秩序和良好的道德風俗,婚姻家庭作為一種關系,也是一種秩序。上述判決雖不能杜絕夫妻出軌行為,但希望能起到警示作用,插足他人婚姻將承擔相應的法律后果,從而彰顯法律公正,弘揚道德風尚。
相關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條 【違反強制性規定及違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但是,該強制性規定不導致該民事法律行為無效的除外。
違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第一百五十七條 【民事法律行為無效、被撤銷或確定不發生效力的法律后果】民事法律行為無效、被撤銷或者確定不發生效力后,行為人因該行為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由此所受到的損失;各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共同財產】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三)知識產權的收益;(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責任編輯:徐小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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