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子女對繼父母 有贍養義務嗎?
通訊員 耿亞茜
基本案情
王某與李某于2008年登記結婚,當時二人各有一女。王某與李某結婚后即帶著各自的女兒共同生活。2015年,王某與李某因感情問題到民政局登記離婚,但之后李某一直帶著女兒李小某與王某共同生活至2024年初。今年6月,王某起訴至法院,稱其現已年近六十,要求李小某向其支付贍養費每月1000元。
法院判決
法院經審理認為,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由于被贍養的對象是成年人,因此贍養義務的發生具有一定的條件,即父母有受人贍養的必要。法律規定以“不能維持生活且無謀生能力”為判斷標準,將“缺乏勞動能力”和“生活困難”作為成年子女對父母進行贍養的條件。本案中,王某不足60歲,無證據證明其缺乏勞動能力或生活存在嚴重困難,故對于王某的訴訟請求,法院不予支持。
法官說法
贍養老人雖是中華民族的傳統美德,是法定義務,孝敬老人也并不是非要等到父母年逾60歲才能進行贍養,但是換位思考,老人還未年滿60歲,且有一定經濟能力的情況下,也不能為了一己之私,道德綁架子女。在本案中,原告身體健全,且有經濟來源,卻強行要求前任繼女兒支付贍養費,有違公序良俗。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條 【父母的撫養義務和子女的贍養義務】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給付撫養費的權利。
成年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的,缺乏勞動能力或者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給付贍養費的權利。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七條 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
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人民法院應當調查收集。
人民法院應當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觀地審查核實證據。
責任編輯:徐小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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