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異父母怎樣正確探望子女?
宋迎春
探望權的意義在于讓離婚后不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通過定期與子女見面、聯系、短暫共同生活的方式來實現離異家庭之間的親子互動,最大程度降低離婚給子女造成的感情傷害,促進未成年子女的健康成長。但是探望權該如何行使、如何實現呢?請看新蔡縣人民法院審理的一起探望權糾紛案件吧。
基本案情
2017年12月份,李某向新蔡縣人民法院起訴要求與高某振解除婚約關系,法院對此已作出民事判決,判決二人離婚,但未明確探望權一事。后高某振去被告李某處探望孩子,被李某拒絕,導致高某振無法行使探望權。因此,此事加劇了李某與高某振之間的矛盾。
裁判結果承辦法官審閱卷宗材料后認為:原、被告雙方矛盾尖銳,如立即開庭審理并作出判決,根本無法消除雙方隔閡,很可能會引發后續執行糾紛,無益于矛盾的化解,也不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長,遂將雙方通知到法庭進行面對面調解。承辦法官耐心細致對雙方進行釋法明理,經過多輪調解,雙方逐漸就高某振如何探望孩子達成一致:從2024年8月起,原告高某振每月可探望原、被告婚生子李某程一次(不得影響雙方正常工作、生活以及李某程的正常學習、生活),具體探望時間、方式由雙方自行協商。
法官說法
父母之愛在子女成長過程中不能缺位。因離異而拒絕對方對孩子的探望,無疑會給孩子造成更大的傷害。探望權如何行使、如何實現,是一個相當復雜的問題,需根據離婚后父母雙方的具體情況、有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及具體情形(年齡的大小、是否已上學等等)、父母雙方的意愿等來確定,因而法律難以事先規定一個統一的方式。另一方面,作為探望權法律關系的雙方當事人對具體情況最了解、最熟悉,由他們通過協商作出安排最合適,因而法律規定:“行使探望權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依照法律規定,離婚后,作為不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有探望子女的權利,直接撫養子女一方有協助的義務。但現實生活中探望權的行使具有人身屬性,事關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往往不能一判了之,而應以柔性司法理念,彌合分歧,化解矛盾,共同營造呵護未成年人健康成長的良好氛圍。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條 離婚后,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
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應當恢復探望。《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第二十四條 未成年人的父母離婚時,應當妥善處理未成年子女的撫養、教育、探望、財產等事宜,聽取有表達意愿能力未成年人的意見。不得以搶奪、藏匿未成年子女等方式爭奪撫養權。
未成年人的父母離婚后,不直接撫養未成年子女的一方應當依照協議、人民法院判決或者調解確定的時間和方式,在不影響未成年人學習、生活的情況下探望未成年子女,直接撫養的一方應當配合,但被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權的除外。
責任編輯:徐小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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