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錢不還?拒不執行?那就執“刑”!
駐馬店網訊(通訊員 李 娟)俗話說,欠債還錢天經地義。有些人明明有償還能力卻偏要用各種手段躲避執行,自以為是“完美的操作”最終只會難逃法律制裁。近日,遂平縣人民法院審結一起拒不執行判決罪案件,依法判處被告人寇某有期徒刑六個月。
基本案情
范某訴寇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遂平縣人民法院審理后,依法判決寇某向原告范某償還借款本金530000元。2021年7月15日,遂平縣人民法院向寇某送達執行通知書、限制消費令及報告財產令,但寇某拒不申報本人財產狀況,拒不履行判決確定的義務。2021年10月19日遂平縣人民法院以拒不申報財產對寇某罰款20000元。寇某被處罰后仍未申報財產,且拒不履行判決所確定的義務,遂平法院分別于2021年12月8日、12月27日對其拘留十五日。雖然寇某被拘留,但他仍拒不履行人民法院生效判決確定的義務。經查,寇某本人一直使用以他人身份注冊的微信賬號及綁定的他人的銀行賬戶,寇某本人有一定的經濟收入及履行能力。2023年12月26日,范某與寇某家屬就執行問題達成和解協議(還款計劃),已支付范某100000元,范某對寇某表示諒解。
法院判決
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人寇某對人民法院的判決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拒不執行判決罪。根據被告人寇某犯罪的事實、情節、危害后果、悔罪表現,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定,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法官說法
履行生效判決內容是每一個公民應盡的義務。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判決和裁定,具有法律約束力,義務人應當嚴格履行。本案中,寇某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判決,給申請執行人的合法權益造成了損害,嚴重妨害司法秩序,最終付出了被法律嚴懲的代價。本案有力打擊了逃避執行的行為,體現了人民法院嚴厲打擊“拒執罪”的決心和力度,不僅給失信被執行人敲響了警鐘,更以法治之力推進了社會信用體系的建設。
責任編輯:徐小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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