孩子在幼兒園受傷誰擔責?
通訊員 鐘 俊
幼兒園小朋友一般為8周歲以下的未成年人,屬于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對于自己實施行為的后果,以及日常生活中的危險因素缺乏認知和辨識能力。當未成年人特別是無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學習、生活時,幼兒園應當有效排除危險因素、制止危險行為,保護幼兒的人身安全。請看新蔡縣人民法院判例。
基本案情
2023年1月4日,6歲兒童王某1在某幼兒園上課期間,老師未能及時發現和制止孩子打鬧,致使王某1被同班其他兒童王某2抓傷,導致面部受傷,出現瘢痕。事故發生后,王某1的父母與王某2的父母以及幼兒園積極協商,經協商,由幼兒園承擔王某1事故賠償責任,但對于賠償金額雙方未達成一致意見。
法院判決
法院經審理認為,該案屬于教育機構責任糾紛。根據法律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學校或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的,幼兒園、學校或其他教育機構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王某1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其在幼兒園上課期間發生事故,造成臉部被抓傷。在審理期間幼兒園沒有提供證據證明其已盡到教育、管理職責,故判決某幼兒園賠償原告損失2198元。
法官說法
根據民法典規定,不滿8周歲的未成年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8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鑒于不同年齡階段的未成年人對事物的判斷能力和自我保護能力的不同,學校承擔不同的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的相關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在教育機構受到人身傷害的,對學校適用過錯推定責任。也就是說不滿8周歲的未成年學生在幼兒園、學校或教育機構受到人身損害的,首先推定學校承擔責任,如果學校能夠證明其盡到了教育、管理職責的才能免除賠償責任,而8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系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學校或教育機構受到人身損害的,學校應該根據過錯程度承擔過錯責任,有多大過錯承擔多大責任。
相關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條: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學校或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的,幼兒園、學校或其他教育機構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是能夠證明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不承擔侵權責任。
第一千二百條 【教育機構的過錯責任】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責任編輯:徐小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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