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關系存續期間擅自向他人轉賬,配偶能否要回?
張亞飛
夫妻共同財產是維系婚姻家庭關系的重要基礎,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若夫妻一方擅自將共同財產給付他人,其配偶是否有權要求返還?
基本案情
原告趙某和第三人童某系夫妻關系,第三人童某在婚姻存續期間,通過其自己的中國郵政銀行賬戶及微信多次向被告徐某轉賬,金額高達464240元。其中微信轉賬記錄中有1314元、520元、666元的金額,徐某向童某返還40000元。原告趙某將徐某、童某一并訴至法院,要求徐某返還不當得利款42萬余元。
法院判決
童某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與徐某相識后,多次在具有特殊含義的日期向被告發紅包或轉賬諸如“1314”“666”“520”等具有特殊含義的金額,且徐某收取了童某的大額紅包或轉賬。在趙某和童某的聊天錄音中,趙某多次泣訴童某有外遇并將家里存款轉給他人,童某多次表示或承認自己“我知道錯了”“哪個男人不犯錯”“慢慢收心呢現在”表示想跟徐某生個孩子作伴。綜合全案趙某、徐某及童某陳述的事實和趙某、徐某提交的證據,足以確認童某和徐某之間存在違背社會公序良俗的不正當男女關系。在轉賬的記錄中,微信轉賬紅包多達26筆,銀行轉賬多達36筆。徐某共接收童某財產464240元,扣除已經返還的40000元,剩余424240元應予返還趙某。
相關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三條 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但是,該強制性規定不導致該民事法律行為無效的除外。違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第一百五十七條 民事法律行為無效、被撤銷或者確定不發生效力后,行為人因該行為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各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責任編輯:徐小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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