鄰里成仇,互不相讓,最終兩敗俱傷
“千里家書只為墻,讓他幾尺又何妨”,鄰里糾紛,古來有之。實際生活中,鄰里關系處理不好,容易產生各種各樣的糾紛,影響生活質量,亦不利于社會和諧。下面一則新蔡縣人民法院受理鄰里糾紛的案例,或許能在正確處理相鄰關系上給大家帶來新的啟發。
基本案情熊案情熊某女與熊某男系鄰居,因宅基地問題發生糾紛。熊某男使用鐵錘砸墻。熊某女上前阻攔,在與熊某男爭奪鐵錘時倒地受傷。熊某女受傷當日住院治療,共計花費醫療費等8666.84元。經過法醫鑒定,熊某女的損傷程度被評定為不構成輕微傷。
法院判決法院判決法院審理認為公民的生命權、健康權受法律保護。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財產、人身權益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本案中,熊某女與熊某男因瑣事發生爭執,進而導致熊某女受傷,熊某男應當承擔民事責任,故熊某女要求熊某男賠償其醫療費等,理由正當,應予支持。經審理查明,熊某女因受傷造成的合理損失共計8666.84元,但熊某女與熊某男本是鄰里,雙方在發生爭吵后,均未能理性面對矛盾、冷靜處理,故雙方均存在過錯,根據雙方的過錯程度及各自的情況,認定雙方各承擔50%的責任為宜。故判決熊某男賠償熊某女合理損失4333.42元。
法官說法:在對待鄰里關系上,應當發揚相互包容、團結和睦的傳統美德。鄰里之間遇到問題也要互諒互讓,即便是發生摩擦,也應理性對待,通過合法途徑化解矛盾。切勿采取以暴制暴、打架斗毆等不正當方式維護自己的權益,這樣不僅不能解決問題,反而還可能因此受到法律制裁。
相關法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 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依照法律規定推定行為人有過錯,其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丁秋剛)
責任編輯:徐小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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