缺乏實際意義的規定應該廢除
石新宇
近日,遼寧沈陽殘障人士朱先生前往中國移動營業廳給去世父親注銷手機號,被要求老人健在的兄弟姐妹子女全部到營業廳簽署證明放棄繼承該號,否則無法辦理注銷手機號業務。朱先生說他父親的手機里只有190多元話費,請求辦理,但移動客服不答應,說繼承人全部到場是規定,還說如果手機里的話費是19萬怎么辦。朱先生簡直要崩潰。
朱先生的遭遇在網上引發熱議,很多人對移動客服表示不滿。筆者倒認為,移動客服堅持原則按規定辦理業務沒有毛病,只是繼承人全部到場的規定本身有問題。規定屬于管理措施,任何行業任何部門都需要管理措施,沒有管理措施,豈不亂成一鍋粥?不過需要強調的一點是,管理措施必須具有可行性和實際意義,還必須具有方便管理對象的特點,即能夠有效地規范秩序、推進工作。十多年前某地因為很多人公廁內小便不入池而出臺處罰措施,小便撒到池外罰款100元,但很快就廢除了,因為沒有可行性。罰款總得有證據吧,難道還要專門派人在公廁內盯著誰尿在了池外?注銷手機號要求繼承人全部到場的規定,則屬于沒有實際意義的規定。移動方面出臺這樣的規定,目的是避免其他繼承人找麻煩,這就是客服說“如果手機里的話費是19萬怎么辦”的原因,但實際情況是190多元而非19萬元。親人為19萬元反目成仇的情況不鮮見,為190多元大打出手鬧上法庭的聞所未聞。為什么在出臺規定的時候不充分考慮話費數額導致糾紛的可能性呢?難道話費是幾元錢幾角錢也要興師動眾讓所有繼承人都到現場嗎?難道繼承人身體有病有殘疾行動不便或者在外地在外國也要到現場嗎?
出臺管理規定的目的是好的,但要想達到目的,管理規定本身必須沒有問題,像這種缺乏實際意義還給管理對象帶來苦惱的規定,早廢除早好。
責任編輯:閆繼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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