母親訴女兒取走醫療報銷款,屬不當得利需全額返還?
馬樹亮
基本案情
2023年4月17日原告張某生病住進新蔡縣人民醫院住院治療,因病情較為嚴重,2023年4月18日凌晨2點轉到駐馬店市中心醫院治療,經主要診斷為:慢性腎臟病5期,原告2023年4月18日至5月2日在駐馬店市中心醫院住院醫療總費用為59436.50元,自付金額為18393.14元,醫保統籌基金支出38867.39元、大病保險報銷2175.97元,住院期間醫療費用由被告李某娟及其父親李某偉支付。后醫療基金報銷款項由被告李某娟領取,并在5月2日向原告張某轉20000元醫療基金報銷款,后原告以被告取得這筆醫療報銷款是不當得利為由,多次向被告李某娟索要醫療報銷剩余款項未果,遂訴至法院。
法院判決
新蔡縣人民法院于2023年11月10日作出民事判決。判決駁回原告張某的訴訟請求。宣判后,原告張某提出上訴。駐馬店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23年12月27日作出終審民事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裁判理由
本院認為,本案事實是原告因病在駐馬店市中心醫院住院治療期間的醫療費用系被告和被告父親支付,且住院期間由被告李某娟進行陪護,原告本人在該院住院治療過程中并未實際支出花費,而被告在原告出院后將醫療統籌基金報銷的款項領取并轉給原告20000元,而本案原告主張被告領取的款項系不當得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條規定,得利人沒有法律根據,取得不當利益,受損失的人可以請求得利人返還不當利益。即不當得利的構成要件:1、一方獲得利益,2.他人利益受到損失、3.一方獲得利益與他人受到損失之間有因果關系。本案中,張某在住院期間并未實際支出醫療費用,李某娟的行為不但未給張某造成損失,而且張某還獲取了20000元醫療統籌基金報銷款。本案不符合構成不當得利的條件,原告張某請求被告李某娟返還案涉醫療報銷款,缺乏依據。
相關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條:得利人沒有法律根據取得不當利益的,受損失的人可以請求得利人返還取得的利益。
責任編輯:代廷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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