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持城鎮保障性安居工程 中央財政補助資金加強管理
摘要:根據辦法,補助資金按照獎補結合的原則,根據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住房保障、城中村改造、城鎮老舊小區改造、棚戶區(城市危舊房)改造任務量、績效評價結果等采取因素法進行分配。
本報北京4月15日電 (記者曲哲涵)記者從財政部獲悉:為規范中央財政城鎮保障性安居工程補助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根據國家預算管理和保障性安居工程的有關規定,財政部、住房城鄉建設部日前重新制定了《中央財政城鎮保障性安居工程補助資金管理辦法》。
辦法所稱補助資金,是指中央財政安排用于支持保障符合條件城鎮居民(包括納入當地保障范圍的農業轉移人口)的基本居住需求、改善居住條件的共同財政事權轉移支付資金。補助資金支持范圍包括住房保障、城中村改造、城鎮老舊小區改造、棚戶區(城市危舊房)改造。
根據辦法,補助資金按照獎補結合的原則,根據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住房保障、城中村改造、城鎮老舊小區改造、棚戶區(城市危舊房)改造任務量、績效評價結果等采取因素法進行分配。其中,80%資金按照各項任務量進行分配,并結合財政困難程度進行調節,財政困難程度根據中央對地方均衡性轉移支付辦法規定的財政困難程度系數確定;20%作為獎勵資金,依據保障性安居工程任務的績效評價結果等,加權確定績效調節系數,并結合任務量等因素調節分配。補助資金實施期限至2027年,期滿后,根據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有關規定以及城鎮保障性安居工程形勢需要,評估確定是否繼續實施和延續期限。
辦法要求,地方各級財政部門應當對補助資金實行專項管理、分賬核算、封閉運行,嚴格按照規定用途使用,嚴禁將補助資金用于平衡預算、償還債務本息等支出。地方各級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及項目實施單位,建立“誰使用、誰負責”的責任機制,嚴格按照辦法規定使用補助資金,嚴禁挪作他用,不得從補助資金中提取工作經費或管理經費。
《 人民日報 》( 2024年04月16日 02 版)
責任編輯:閆繼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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