異質人工授精,孩子是不是“親生”?
駐馬店網訊(通訊員 王寧)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女方通過異質人工授精(利用夫外精源進行人工授精)生育子女,離婚后男方提起否認親子關系之訴,異質人工授精親子關系如何認定?新蔡縣人民法院對此有認定。
2007年12月25日,原告劉某甲與被告段某登記結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被告段某利用他人的精子采取人工授精方式懷孕,于2011年11月11日生育一子既被告劉某乙,后因原被告性格不合,法院于2018年6月20日調解離婚,被告劉某乙由原告撫養,2018年7月至2020年6月期間,被告劉某乙由段某代為撫養,原告支付撫養費。2021年8月6日,經法院調解變更劉某乙由段某撫養,原告不支付撫養費。原告訴至新蔡縣人民法院,請求依法確認其與被告劉某乙不存在親子關系。
2022年1月21日,新蔡縣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決,駁回原告劉某甲的訴訟請求。宣判后,劉某甲提出上訴。駐馬店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22年3月29日作出民事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院生效裁判認為:親子關系的否認,對一個家庭以及父母、子女來說,不僅涉及一系列權利義務的產生、消滅,更是人身關系的重大改變,應當遵循兒童最大利益原則。本案中,劉某乙是劉某甲與段某在婚姻存續期間采取他人精子通過人工授精方式懷孕生育的,劉某乙與劉某甲沒有血緣關系。原、被告對此均無異議。本院予以確認。本案的爭議焦點是段某采取人工授精方式懷孕是否是雙方一致同意的結果。首先,生育子女是婚姻中的大事,原告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現陳述其不知道段某是采取人工授精受孕的,與常理不符。且從段某采取人工授精受孕到劉某乙提起變更撫養關系之訴期間,劉某甲未曾明確提出異議,且實際撫養了劉某乙,根據劉某甲的實際行為,可以推定為進行人工授精是劉某甲和段某一致同意的意思表示。再者,根據“誰主張,誰舉證”的規則,原告提供的證據并不足以證明劉某乙是段某對其有所隱瞞的情形下通過人工授精所生育的。綜上,原告劉某甲請求確認其與劉某乙不存在親子關系,理由不足,法院不予支持。
責任編輯:代廷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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