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四部門通告:嚴禁電動自行車違規停放充電
摘要:對在其他居住建筑物的公共走道、樓梯間、門廳內為電動自行車充電的,責令改正;對違規停放電動自行車占用、堵塞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礙安全疏散行為的,責令改正,對單位處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警告或者500元以下罰款;
頂端新聞·河南商報記者 王建芳
3月11日,河南省消防救援總隊、河南省公安廳、河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河南省應急管理廳四部門聯合發布通告,嚴禁電動自行車違規停放充電,并明確相關法律責任。
電動自行車及蓄電池不得上樓入戶
通告規定,嚴禁在高層民用建筑和其他居住建筑內的公共門廳、疏散走道、樓梯間、安全出口停放電動自行車或者為電動自行車充電。電動自行車及蓄電池不得上樓入戶,不得違反用電安全要求私拉電線和插座為電動自行車充電。
對在高層民用建筑的公共門廳、疏散走道、樓梯間、安全出口停放電動自行車或為電動自行車充電的,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對經營性單位和個人處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對非經營性單位和個人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對在其他居住建筑物的公共走道、樓梯間、門廳內為電動自行車充電的,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以200元罰款。
對違規停放電動自行車占用、堵塞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礙安全疏散行為的,責令改正,對單位處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警告或者500元以下罰款;經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強制執行,所需費用由違法行為人承擔。
因電動車違規充電引起火災最高或面臨7年有期徒刑
需要注意的是,因電動自行車違規停放、充電引起火災,尚不構成犯罪的,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5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警告或500元以下罰款。
因電動自行車違規停放、充電造成火災,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構成失火罪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構成消防責任事故罪的,對直接責任人,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別嚴重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在此提醒,廣大居民要強化消防安全意識,自覺規范電動自行車停放充電行為。
責任編輯:徐明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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