飼養的動物咬人后應承擔怎樣的法律后果?
通訊員 王嘉瑜
狗狗不僅是人類的好朋友,也是看家護院的好幫手,然咬傷他人的事件也時有發生,飼養的動物造成他人損害,飼養人理應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近日,西平縣人民法院盆堯法庭審理一起飼養動物損害責任糾紛案。
基本案情
趙某外出倒垃圾途中被鄰居郭某家的狗咬傷腿部,郭某當時表示治療防疫費用憑票據由其解決。趙某注射狂犬疫苗5次,注射狂犬病免疫球蛋白6針,并將注射防疫針票據5份交給郭某。事后,趙某向郭某催要醫療費用,郭某卻否認是自家狗咬傷了趙某,并拒絕向趙某支付賠償費用。趙某將郭某訴至西平縣人民法院,要求郭某立即支付其醫藥費。法院經審理后認為,郭某養的狗咬傷趙某是事實,被告趙某未對自己飼養的狗盡到合理的看管義務,結合原告趙某提供的醫療票據,判決被告郭某賠償原告趙某醫藥費823.5元。
法官說法
飼養動物致人損害,飼養人或者管理人要承擔無過錯責任,即只要存在動物加害行為、損害結果以及兩者之間的因果關系,不論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是否有過錯,都需要承擔相應的民事賠償責任。只有出現法定抗辯事由情形時才可能全部或部分免除責任,但需要飼養人或管理人來舉證證明。本案中,原告被狗咬傷確實存在,并且被告同意原告先行治療憑票據由其賠償,被告在事發后長達幾個月期間與原告幾次協商中均表示同意賠償,被告應遵循誠信原則按照其承諾的內容履行自己的義務。
飼養動物致人損害的事件屢見不鮮,大多情況下都是飼養人未對所飼養的動物進行嚴加看管,沒有履行好管理和看護義務。飼養人應該加強對飼養動物的管理和約束,帶飼養動物外出時要采取佩戴繩索等安全措施,在自家放養時要對動物的活動范圍進行適當的限制,以免造成不必要的傷害和損失。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七條 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誠信原則,秉持誠實,恪守承諾。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條 飼養的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是,能夠證明損害是因被侵權人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擔或者減輕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條 違反管理規定,未對動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是,能夠證明損害是因被侵權人故意造成的,可以減輕責任。
責任編輯:代廷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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