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談關于人民法院司法警察 依法辦理“司懲”案件的一些建議
王菁菁
2020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印發《關于人民法院司法警察依法履行職權的規定》(以下簡稱履職規定),首次以司法解釋形式明確了司法警察在處置部分涉訴違法行為時具有提請罰款和拘留訴訟強制措施權限(辦理司法制裁案件權限,司法制裁案件以“司懲”為案號),由此確立院長決定下的法官與司法警察提請訴訟強制措施雙主體制度。2021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印發《人民法院司法警察依法提請罰款、拘留訴訟強制措施操作規程(試行)》(以下簡稱操作規程),對司法警察辦理司法制裁案件程序作出進一步詳細規定,司法警察在辦理司法制裁案件中扮演著重要的角色,對維護人民法院司法權威,保障正常審判執行秩序意義重大,同時也標志著司法警察從“被動履職”向“主動執法”的巨大跨越。
賦予司法警察部分訴訟強制措施提請權的主要目的是充分發揮司法警察保護司法工作人員依法履行職務的職能和補齊實踐中法官行使該項權力的盲區。從司法警務工作現狀來看,在該規定出臺前,司法警察隊伍在警務保障中相對缺乏執法依據,極大的制約了對妨害審判執行及法院辦公秩序行為的處置效率,該規定的實施為司法警察依法履職提供了堅實支撐。當然,新規定的實施也帶來了新的考驗,例如:對裁量標準的思維方式不統一、自由裁量幅度較大、缺乏辦案經驗;缺乏相應的配套措施等,具體表現如下:
首先,執法理念和執法方式的轉變導致辦案經驗不足。《履職規定》的出臺,標志著法警由“被動履職”向“主動執法”的轉變,對司法警察的角色定位、執法流程、能力素質等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法律統一適用是現代司法的基本價值追求,也是法治社會對司法活動的必然要求,由于司法制裁案件數量較少,單一人民法院處理經驗不足,司法警察群體容易形成“來一件,辦一件”的零散裁量思維。
其次,司法警察統一裁量的思維方式有待進一步完善。各級人民法院在發布指導性案例、召開審判業務會議、組織法官培訓等法律適用協調機制中,對司法制裁案件重視程度不足。這在一定程度上導致司法警察群體缺乏拘罰統一裁量標準的思維方式。例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對個人的罰款金額為人民幣十萬元以下,自由裁量幅度較大。在辦理案件過程中,罰款應當根據其實施妨害訴訟行為的性質、情節、后果,當地的經濟發展水平等因素,確定相應的罰款金額,做到過罰相當。尤其是司法警察部門在辦理此類案件的初始階段,應當主動參照本院其他業務部門辦理此類案件時的既往標準,以保證案件辦理取得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
最后,缺乏相應的配套措施。《履職規定》第三條第一款規定:對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方法阻礙司法工作人員執行職務和在人民法院內侮辱、毆打或者打擊報復司法工作人員的行為人,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可以采取制止、控制、帶離等強制手段,根據需要進行詢問,提取、固定、保存相關證據,依法提請人民法院處以罰款、拘留等強制措施。《履職規定》第四條第一款規定:對強行進入審判區域的行為人,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可以采取制止、控制、帶離等強制手段,根據需要進行詢問,提取、固定、保存相關證據,依法提請人民法院處以罰款、拘留等強制措施。以上規定條款可以看出,司法警察提請訴訟強制措施工作時針對的受眾大多是情緒激動,隨時可能對司法工作人員和訴訟參與人的人身安全和合法權益造成威脅和損害。因此,完善的配套措施可以在辦理案件時更好地保障各方的合法權益。
面對該規定帶來的新考驗,司法警察隊伍應銳意進取,主動作為,將辦理司法制裁案件作為提升戰斗力和保障力的階梯,積極掌握和適應該規定,推動司法警察工作持續進步。
第一,建議著力積累實踐經驗,主動執法、依法辦案。該規定雖然明確賦予了司法警察相應的執法權力,但現實中妨害審判執行的各類行為十分復雜,其危害程度和違法后果差異較大。準確理解規定精髓,相對精準的把握執法尺度并非易事,需要司法警察隊伍長期大量的摸索和積累才能收到應有的效果。首先,作為司法警察應盡可能吃透弄懂辦理司法制裁案件所涉及的諸如《履職規定》《操作規程》、審判訴訟法及其司法解釋等相關法律法規,熟悉辦案流程、掌握辦案技巧、總結辦案經驗、提升辦案能力、增強實戰本領;其次,各級人民法院警隊應建立專門臺賬,及時跟進每起司法制裁案件的處理情況,定期進行數據統計和分析研判,及時梳理案件辦理中遇到的各種情形,提煉出執法難點與要點,對案件中出現的新情況科學論證,為優化和改進案件辦理工作提供參考和依據;再次,上級法院警隊應及時接收下級警隊的情況反饋及意見建議,全力化解辦理司法制裁案件中遇到的各類問題;最后,各級人民法院警隊可著重培養出一批業務知識過硬、執法水平較高、工作經驗豐富的辦案骨干,在保障司法制裁案件辦理質量的前提下積極帶動其他司法警察執法能力水平提升。
第二,建議大力開展應用培訓,加強學習、提升能力。司法制裁案件關乎人民法院司法公信力,更是直接展現著司法警察隊伍的形象與素質,應努力堅決杜絕負面情況出現。事非經過不知難。當前,辦理司法制裁案件對司法警察隊伍而言屬于新生事物,推行時間短,應用能力不強的現象較為突出。為盡快提升司法警察隊伍辦理司法制裁案件的能力,應從以下幾個方面開展落實。首先,各級人民法院警隊應大力開展應用實踐培訓,同時配套司法制裁案件制作理論資料、教學視頻、教學課件等材料,利用各類信息化渠道落實教育培訓工作;其次,各級人民法院警隊培養出的辦案骨干應帶頭為辦理司法制裁案件制定教學計劃和方案,以課時的形式確保培訓質效;再次,上級法院警隊可組織轄區警隊司法警察進行集中統一授課,在實戰化訓練中加入辦理司法制裁案件科目,與公安機關等單位進行交流探討等方式,不斷提高司法警察隊伍辦理司法制裁案件的水平;最后,為確保司法制裁案件辦案質量,上級法院警隊應嚴格督導和檢查下級警隊的辦案情況,及時作出指導意見。綜上,從未來考慮,人民法院應不斷豐富和充實辦理司法制裁類案件的教學資源,爭取在短時間內補齊短板和差距,以高效的培訓體系和一流的教學硬件相結合,夯實司法警察執法能力基礎。
第三,建議努力做好配套措施,借鑒經驗、健全體系。為使司法制裁類案件收到應有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進一步打擊和震懾妨害審判執行工作的行為,司法警察隊伍在辦好案件的同時,應努力做好配套舉措,充分挖掘和拓展辦案工作蘊藏的價值。首先,各級人民法院警隊在司法制裁案件的辦理中應高度注重執法規范,堅持全程錄音錄像,保障各方合法權益。對司法制裁類案件應利用法院自有渠道及社會媒介及時公開發布,營造正確的輿論導向。司法警察辦案中攝錄的音視頻在嚴格遵守相關審核規定的前提下可用于法治宣傳、新聞報道、內部教學等事宜,為人民法院發揮更多更大的作用;其次,以辦理司法制裁類案件為契機,進一步提高司法警察隊伍警務信息化水平。在借鑒公安機關成果的基礎上,實現司法警察執法流程化和信息化,對包括辦理司法制裁案件在內的警務工作實行平臺化運行,將各類案件處理情況、相關法律文書、執法視頻資料、辦案審批審核等環節全部錄入系統以便于監管。利用功能全面,實用性強的執法辦案信息平臺助推司法警察執法效能;最后,應健全監督體系,除接受法院系統內部監管外,司法制裁案件辦理情況應堅持公開透明的原則,接受來自社會各界的監督,努力做到在每一起司法制裁案件中彰顯法治公平與正義!(作者單位:新蔡縣人民法院)
責任編輯:代廷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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