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案企業合規有效性評估和行刑雙向銜接機制完善研究
摘要:對檢察機關已經開展的涉案企業合規案件,也可通過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信息共享平臺反饋給行政部門,督促其加強對企業的監管,讓信息共享平臺充分發揮作用,實現行刑銜接工作有效運轉。涉案企業合規刑行銜接的初步研究[J].
涉案企業合規有效性評估和行刑雙向銜接機制完善研究
——以H省Z市涉案企業合規改革工作為視角
李琪 張智 胡天翔
摘要:涉案企業合規有效性評估和行刑雙向銜接,是涉案企業合規改革內容的重要環節和內容,兩者有獨立的理論基礎和實際操作模式,但是二者又是緊密結合相輔相成的。涉案企業合規評估的有效性需要找到切實的“犯罪原因”或“犯罪基因”,只有找到了企業的“犯罪原因”,才能進行精準把脈,通過依法打擊、寬嚴相濟、行政處罰等幫助企業實現合規。而行刑銜接的正向、反向機制的完善,則可以更好發揮司法機關、行政機關的司法和執法功能,解決合規后行政監督銜接不暢等問題,讓涉案企業合規的措施真正落實落細,并保持長期效用,達到辦理個案,治理一片的效果。
關鍵詞:涉案企業合規 評估 行刑雙向銜接機制
一、涉案企業合規有效性評估
(一)涉案企業合規有效性評估的基本模式。關于涉案企業合規有效性評估,主要存在兩種模式:一是檢察機關自行評估監督模式,在這種模式下,涉案企業合規整改只有檢察機關參與督促,通常以檢察機關發出檢察建議的方式對涉案企業合規的有效性開展評估;二是第三方監督評估模式,此種模式也在企業合規案件實踐運用中占比較大,以Z市為例,自涉案企業合規改革開展以來,共開展涉案企業合規案件34件,第三方機制進行監督考察為24件,適用率為70.6%。在第二種模式下,不僅僅是檢察機關發揮主導作用,第三方監督評估管理委員會也在其中發揮著重要作用,通過遴選等方式組建第三方組織,負責監督、考察、評估、驗收涉案企業合規整改情況,最后形成評估結論,供檢察機關作出不起訴等處理決定。
(二)查找犯罪原因對于涉案企業合規評估有效性的作用。確保企業合規評估的有效性,需要針對具體的犯罪情況,督促企業精準的查找犯罪原因,并及時的查漏補缺進行糾錯和補救,還要督促企業建立專項合規體制的方式,從根源上預防犯罪的發生,要將合規工作貫穿于全過程,從事前審查、事中檢查、事后追責三方面入手,將企業合規落在實處。
涉案企業犯罪原因的分析。通過對近兩年來Z市檢察機關涉案企業合規整改的實踐情況進行分析,筆者將犯罪原因總結概括為以下幾項:一是小微公司法人法治意識淡薄;二是企業存在生產管理重大漏洞;三是企業存在財務管理漏洞;四是企業經營模式混亂。
(三)建立涉案企業合規有效性評估的機制。重建合規制度必須有針對性的整改,依據涉案企業所暴露出的犯罪原因,制定相應的專項合規整改標準,補缺漏洞,避免違法犯罪再次發生。值得注意的是,建立涉案企業合規有效性評估的機制不能采用行政機關“去違法化”的合規標準,預防范圍大而全,而應以刑事思維為主導,采取“去犯罪化”的合規標準,建立小而精的專項合規計劃,預防同類型犯罪行為的發生。一是改造公司治理結構。第一,及時查處相關責任人。實踐中,這些相關責任人也往往是單位犯罪案件中的主要犯罪嫌疑人。如果在涉案企業合規整改中,把這些“患病”的相關責任人留在管理層隊伍中,仍舊在企業管理中占據主導,企業的合規整改就不能發揮其應有的效力,制度建設也會形同虛設,喪失了合規整改的實質意義。第二,對于因為制度漏洞而導致犯罪案件發生的企業,檢察機關應以建立有針對性的合規管理機制為目標,充分發揮獨立董事和監事會的監督作用,使企業經營管理活動處于一種制約與平衡。第三,對于有條件的企業,可以設立合規監管委員會或者合規管理領導小組,由董事長、總經理擔任成員,由一名非執行董事擔任負責人,對企業合規管理負有最高責任。[[1]]二是改變存在隱患的業務、產品、經營方式、商業模式。如前文所述,企業由于其盈利的特性,一方面對合規理念重視不夠,經營生產處于野蠻生長的狀態,長此以往,一些小問題往往會導致犯罪行為的發生。另一方面,一些新興產業由于其產生時間較短,經營方式或商業模式較為新穎復雜,蘊含著法律風險。因此,涉案企業需要對自身的經營方式或商業模式有清醒的認知,在合規整改中進行實質性取舍。三是改造企業經營管理模式。在涉案企業合規整改中,檢察機關需引導企業摒棄傳統的“利益至上”的錯誤經營理念,樹立現代式的“依法依規經營”經營理念。在設置企業部門時,設立專門的法律合規部門,強化內部控制,并在企業內部規章制度中,明確法務部門和合規部門各自的權責,如將民商事法律問題放在法務部門,合規風險防控問題放在合規部門。四是改造財務管理機制。實踐中,企業財務管理更為注重“開源節流”,而忽視其中的刑事法律風險。為了發揮合規整改預防犯罪的效果,涉案企業應以刑事法律風險防控作為重點,重新建立合規性的財務管理制度。
二、 行刑雙向銜接機制完善
行刑雙向銜接機制既包括對行政執法機關將執法過程中發現的涉嫌犯罪案件,檢察機關及時督促移送公安機關的工作機制,又包括對已經進入刑事司法環節的案件,檢察機關經過審查,做出不起訴決定,但需要進行行政處罰,移送相關行政執法機關的工作機制。
但涉案企業合規整改與一般案件行刑銜接存在較大的差異。涉案企業合規和整改以及評價,一般是第三方管委會組織第三方專業人才庫人員進行此項工作,如Z市成立由11個成員單位組成的駐馬店市涉案企業合規第三方機制委員會,組建77名專業人員組成涉案企業合規第三方機制專業人員庫;但實踐中碰到專業領域,往往需要專門監管的行政管理部門參與,由于涉案企業合規未建立檢察行政配合機制,實踐中沒有專業人做專業事,難以醫治企業甚至行業的頑瘴痼疾。特別是對市縣兩級來說,都成立了第三方管委會,但是運行以及協作存在不暢,涉企分工過于分散,檢察機關與有關案件行政主管部門溝通協作沒有從上級建立相應制度,基層實施起來比較困難,存在正向移送程序不清、反向移送機制缺位等現實問題。
(一)建立行刑雙向銜接機制的必要性
涉案企業合規改革不僅是一場司法改革,更是一場社會綜合治理改革,既離不開公安機關、人民法院的積極參與,也需要行政監管部門的全面配合。[[2]]
在企業合規整改過程中,檢察機關受限于專業知識不足等現實因素,在監督和指導企業實現有效合規,局限性明顯,尤其是在金融、食藥等專業性較強的領域。因此,為了更好地實現企業合規整改預防犯罪的目標,需要充分調動行政機關的參與積極性。如2022年9月Z市涉案企業合規第三方監督評估機制管理委員會成立,該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市司法局、市財政局、市生態環境局、市商務局、市貿促會、市稅務局稽查局等單位就是全市涉案企業合規改革工作第三方機制管委會成員單位。多部門通過這個平臺可直接參與企業合規,共同協商涉案企業的合規監管問題。未來應進一步把握好檢察機關與行政監管部門之間的職能分工和角色定位,強化行刑銜接實現合規的持續性監督。[[3]]
(二)行刑雙向銜接機制的實踐路徑
在開展涉案企業合規工作中,應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法治思想,堅持問題導向和系統觀念,積極適應黨中央關于加強行政執法和刑事司法雙向銜接、行政違法行為監督的新要求,堅持刑事立案監督與行政違法行為監督并重推進“兩法銜接”,并綜合考慮監督鏈條的完整性、職能歸口的統一性、監督辦案的專業性,按照“一個部門牽頭抓總,其他部門各負其責,全院一體協同履職,相互配合形成合力”的要求,調整優化檢察機關內部分工,統籌推進行刑雙向銜接和行政違法行為監督工作,再借助政法委的執法監督,提升行政執法監督效果和提升行政部門的配合度,構建檢察監督與行政執法銜接制度,通過與行政執法機關開展銜接配合并加強檢察機關法律監督工作,推動形成更大的執法司法合力。[[4]]
(三)行刑雙向銜接機制的完善
一要完善行刑雙向銜接工作程序。企業合規不是檢察“獨唱”,而是多家“聯合”。一方面確認檢察機關可以提前參與行政機關對企業違法行為的調查程序,并加強執法司法合作,完善企業合規案件在審查起訴程序中的刑行銜接,聯合開展企業合規考察評估等工作。另一方面,完善反向移送機制。在案件作出合規不起訴等處理決定后,檢察機關通過推動合規整改認同、提出行政處罰檢察意見、制發行業合規檢察建議等方式,促使行政機關開展行政合規監管。[[5]]
二要利用合規指導、合規激勵等合規推進方式,充分發揮行政機關在推動企業合規整改方面的積極性。除了在程序機制上的銜接以外,還可以確立行政機關推進企業合規建設的方式,實現刑事合規與行政合規的實質化銜接。結合涉案企業的自身特點,針對涉案企業暴露出的企業經營理念滯后、內部監督機制缺失以及事故預警和應對處置能力欠缺等問題,精準“開方”,制定合規建議方案。經整改,H公司各項指標全部完成,被第三方組織驗收評估為合格。
三要落實行刑反向銜接,推動行政部門開展監督工作。檢察機關行政檢察部門在履行行政訴訟監督職責中,發現行政主管機關違法行使職權或不行使職權的,可以依照法律規定制發檢察建議等督促其糾正。[[6]]檢察院根據案件辦理情況和發現監管部門存在的漏洞,向有關部門制發檢察建議,要求其及時全面動態監測各類稅收風險,形成快速反應機制,大力推進科技稽查、精準稽查,快、準、狠地打擊各類涉稅違法行為,進一步深化行刑銜接,加強合規監管,保證合規體系運行的可持續性的同時推動行業訴源治理。
四要發揮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信息共享平臺的作用。兩法銜接信息共享平臺是促進嚴格執法、公正司法的重要舉措;開展涉案企業合規工作,開展行刑銜接工作,也可充分發揮平臺作用。近年來,檢察機關及行政單位不斷提升對兩法銜接工作的認識,加大支持配合力度,確保了兩法銜接工作和平臺信息錄入工作的順利開展。檢察機關定期與行政執法單位溝通聯系,主動指導和督促案件錄入、移送、受理和立案;行政執法機關對所查處涉企案件,主動與檢察機關進行溝通,對有可查性的案件,約談會商,共同分析,解決問題,從中發現涉企涉刑線索并移交公安機關。檢察機關在兩法平臺中發現的涉企刑事案件也可監督公安機關立案,偵查階段啟動適用合規。對檢察機關已經開展的涉案企業合規案件,也可通過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信息共享平臺反饋給行政部門,督促其加強對企業的監管,讓信息共享平臺充分發揮作用,實現行刑銜接工作有效運轉。
三、 結語
涉案企業合規有效性評估和行刑雙向銜接,是涉案企業合規改革內容的重要環節和內容,兩者有獨立的理論基礎和實際操作模式,但是二者又是緊密結合、相輔相成的,也均涉及刑事司法機關和行政執法機關。無論是查找涉案企業“犯罪原因”,制定切實可行的合規計劃,對合規結果進行有效性評估的正向銜接,還是通過檢察能動履職,制發檢察意見督促行政機關加強監管,促進訴源治理的反相銜接,都應更好發揮司法機關、行政機關的司法和執法功能,讓涉案企業合規的措施真正落實落細,達到辦理個案,治理一片的效果,為服務經濟社會健康發展提供合力保障。
*本文系河南省人民檢察院2023年度調研課題“涉案企業合規有效性評估和行刑雙向銜接機制完善研究”研究成果。
**李琪,駐馬店市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張智,河南瀛豫(駐馬店)律師事務所律師;胡天翔,駐馬店市人民檢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主任。
[[1]]陳瑞華.單位犯罪的有效治理——重大單位犯罪案件分案處理的理論分析[J].華東政法大學學報,2022,25(06):6-22.
[[2]]李奮飛.涉案企業合規刑行銜接的初步研究[J].政法論壇,2022,40(01):104-116.
[[3]]董坤.論企業合規檢察主導的中國路徑[J].政法論壇,2022,40(01):117-131.
[[4]]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印發《關于推進行刑雙向銜接和行政違法行為監督構建檢察監督與行政執法銜接制度的意見》的通知[J].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報,2023,(05):33-35.
[[5]]毛逸瀟.“行檢協同式”個人信息合規行刑銜接激勵新模式研究[J].法學論壇,2022,37(06):63-75.
[[6]]北京市石景山區人民檢察院課題組,楊秀莉.基層行政檢察辦案中存在的問題及解決對策[J].中國檢察官,2022,(17):56-59.
責任編輯:楊姍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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