撫恤金是遺產嗎?應如何分配? ——再婚老人喪夫,可酌情多分撫恤金
通訊員 時旋旋
再婚退休老人張某因病去世后,家屬因撫恤金和喪葬費的分配達不成一致意見對簿公堂,這無疑給失去親人的悲傷上又蒙上了一層陰霾。那么撫恤金是遺產嗎?應該如何分配呢?再婚老人喪夫如何保障權益呢?
基本案情死者張某原系鎮政府工作人員。張某生前與方某(已故)生育兩子三女,因孩子都已長大成人不在身邊,張某為了以后的生活考慮,于2005年同被告陳某辦理結婚登記,婚后一直共同生活。2022年張某去世,其喪葬事宜由其子女負責操辦。2023年,鎮政府一次性發放撫恤金48812元及喪葬費5000元,上述款項合計53812元,該款已發放到被告陳某的銀行卡內。被告陳某認為逝者張某生前立有遺囑,死后的撫恤金歸被告所有,張某的子女作為原告,不同意被告的主張,雙方因撫恤金分配未達成一致意見訴至法院。
法院判決
汝南縣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原、被告雙方訴爭焦點為逝者張某的撫恤金的具體性質?應如何分配?本案中,首先,應該確認撫恤金是逝者生前所在單位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在其死亡后,向逝者配偶、子女等直系親屬和死者生前所撫養的人發放的具有精神安慰和物質補償性質的金錢給付。因撫恤金本身固有性質及特性,已決定逝者張某撫恤金不屬于其生前遺產的范圍,不適用遺囑對遺產的繼承分配方式及相關規定。喪葬費、撫恤金應為原告張某的子女與被告陳某共同共有,均對撫恤金及喪葬費享有相應的權利。關于分配的數額,本案中,張某去世后,其子女主持辦理喪葬等事宜,因此,張某的喪葬費5000元應歸原告所有。被告陳某與逝者陳某雖系再婚,但已共同生活17年,日常生活中的主要陪伴、照顧人員為被告陳某,在撫恤金分配中可酌情多分。撫恤金的主要目的在于優撫、救濟逝者家屬,特別是用來優撫那些喪失生活來源、生活困難的近親屬。原告均有穩定的工作、工資或退休金,被告陳某沒有工作,且年齡已滿77周歲,相對來說張某的去世對被告陳某以后的生活造成的困難更大,應當照顧被告的實際困難,為其適當增加分配數額。本院酌定撫恤金的分配數額分別為原告每人5000元,被告陳某28812元。判決生效后,雙方均服判息訴,并已主動履行完畢。
法條鏈接《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二百九十九條規定:“共同共有人對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共同享有所有權”。
第三百零三條規定:“共有人約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以維持共有關系的,應當按照約定,但是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請求分割;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隨時請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礎喪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時可以請求分割。因分割造成其他共有人損害的,應當給予賠償?!?/p>
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條第一款規定:“遺產是自然人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
法官說法
汝南縣人民法院員額法官王睿
習近平總書記深刻指出,“家庭和睦則社會安定,家庭幸福則社會祥和,家庭文明則社會文明?!?。尊老愛幼、孝老愛親等,都是中華民族優良傳統美德的體現。法律未明確界定撫恤金的性質及分割標準,但依據發放撫恤金的目的及其自身特性,結合法律對于遺產及遺囑繼承的規定,撫恤金主要用于優撫、救濟逝者家屬,特別是優撫喪失生活來源、生活困難的近親屬。故允許死者子女健在且有足夠生活保障的情況下,其二婚妻子可以依據與逝者的生活緊密度、精神損害程度、后續生活困難程度等情況可以多分得撫恤金。讓鰥寡孤獨的老年人不僅得到社會給予的關懷和照顧,也給予一定的司法保護。
責任編輯:代廷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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