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人不走人行道 被撞負傷還負責!
通訊員 時旋旋
在日常生活中,有些人為了搶時間、圖方便,抱著僥幸心理,在通過馬路時不走斑馬線,而是選擇“抄近道”肆意橫穿,殊不知人在車中穿,危險隨時來,隨意橫穿馬路的行為,既不文明也十分危險,可能就因為圖一時“方便”,付出慘痛的代價。近日,汝南縣人民法院就審結了一起案件。
基本案情
2023年08月26日晚,吳某飲酒后駕駛二輪電動車,沿汝南縣濟民路由西向東行駛至濟民路東段時,與前方同向行人李某碰撞,造成雙方受傷,車輛損壞的交通事故。2023年8月29日,吳某經搶救無效死亡。2023年9月18日,汝南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當事人吳某駕駛非機動車未在確保安全、暢通的原則下通行是事故發生的主要原因,承擔事故的主要責任;行人李某未在人行道內行走是事故發生的次要原因,承擔事故的次要責任。2023年9月11日,汝南縣公安局物證鑒定室出具鑒定書,鑒定意見為吳某符合交通事故外傷后顱腦損傷死亡。2023年10月19日,吳某近親屬作為原告起訴李某要求李某賠償醫療費、喪葬費、死亡賠償金、精神慰撫金等費用合計320600元。
法院判決
汝南縣人民法院經審理后認為,吳某與被告李某發生交通事故,經汝南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被告李某承擔事故的次要責任。因此,對因交通事故造成的人身和財產損失,法院酌定被告李某承擔30%的賠償責任。法院遂判決被告李某賠償原告各項損失共計315249.12元。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規定:“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規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條規定:“侵害自然人人身權益造成嚴重精神損害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精神損害賠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車輛、行人應當按照交通信號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現場指揮時,應當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揮通行;在沒有交通信號的道路上,應當在確保安全、暢通的原則下通行。”《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一條規定:“行人應當在人行道內行走,沒有人行道的靠路邊行走。”
法官說法
汝南縣人民法院法官助理張玉潔說,本案交通事故,教訓沉痛深刻。吳某酒后駕駛車輛,付出生命代價。但李某不遵守交通規則,沒有走在人行道上,也是引發事故的一個不小的原因。李某被撞傷臥床數日,還要賠償吳某親屬30多萬元損失,也算是自作自受,教訓慘痛。斑馬線,生命線;人行道,安全道。交通事故中,行人多是受害者,但有時行人也可能成為交通事故的引發者。交通規則不僅僅是車輛的規則,也是行人的規則。規則面前人人平等。不管是駕車出行,還是步行外出,只要是在道路上,都要嚴格按照交通規則通行。行人一定要走人行道,注意觀察,確保安全,不要做馬路上的“低頭族”或“橫跨運動員”。只有遵守交通規則,才是對自己安全最好的保護。
責任編輯:代廷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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