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子鋪賣豆腐腦被罰1.5萬元 “小錯大懲”大可不必
摘要:如果賣肉包的賣起了皮包,肯定算超范圍經營,但在“熱食類食品制售(限主食類)”的許可范圍外多賣了個豆腐腦這種常規搭配,便遭“小錯大懲”式處罰,于情于理顯然都難逃爭議。
近日,北京朝陽區一包子鋪因在外賣平臺賣豆腐腦,被監管部門認定超許可范圍經營,罰款15000元,并沒收違法所得7014元,在網上引發關注。
超許可范圍經營,該不該罰?依法律法規當然該罰。如果賣肉包的賣起了皮包,肯定算超范圍經營,但在“熱食類食品制售(限主食類)”的許可范圍外多賣了個豆腐腦這種常規搭配,便遭“小錯大懲”式處罰,于情于理顯然都難逃爭議。因為它不過是街邊小店的尋常操作,關系到小店經營效益,也滿足了市民的生活便利需要。如果確存在超許可范圍經營,相關部門完全可以進行提醒或是警告教育,大可不必上來就頂格處罰。
要知道,市場監管執法的目的,是為了規范市場,讓市場主體能夠健康發展,實際也是一種服務。執法者與市場經營主體之間,不該僅僅有簡單的“罰與被罰”“管與被管”的關系。尤其是對于小微企業、小本生意,本該多些服務意識,多些合規經營的提醒,多些體恤共情并提供力所能及的幫助,尤其是在經濟仍處于復蘇階段、各地都在想方設法改善營商環境的當下。
前有安徽池州一餐飲店因售賣“拍黃瓜”涼菜被罰5000元,又有陜西榆林小店賣5斤超標芹菜收入20元被罰6.6萬元,近年來,類似的“小錯大懲”式處罰已被多次糾偏。如果經營范圍的規定不完全適用于當前實際,就該修正法條以利落實。與此同時,行政處罰也須與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以及社會危害程度相當,即不能違背過罰相當原則。否則會很容易讓公眾將之與“以罰代管”“罰款指標”甚至“罰款創收”等聯系起來,進而令執法公信力受損,不可不察。
法治的底色是世道人心。執法必嚴與保持該有的人性化,從來就不是對立的。更何況,“輕微違法首錯不罰”“處罰與教育相結合”等,早就成為現代執法理念的重要組成部分,并在一些法律法規中被明確下來。執法的自由裁量權不可過度,宜有溫度。
責任編輯:閆繼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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