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情權必須被尊重
摘要:最近,廣州的一名女士因為在小區車庫內被地面裸露的螺絲釘絆倒受傷而得到小區物業和一名養狗人的數萬元賠償,原因在于螺絲釘本身是固定在隔離欄的,隔離欄被狗撞倒導致螺絲釘裸露,狗主人和小區物業均未采取措施,法院認為他們都有責任。
石新宇
經常關注媒體的人大都會發現這樣一種現象:一旦發生食物中毒、人員失蹤、員工自殺之類的極有可能引起廣泛關注的事件后,涉事單位就迅速封閉消息。記者采訪吃“閉門羹”,打電話沒人接,發短信沒人回,好容易聯系上一個人,又說不知情、領導不在。最近,某地小學發生年輕女教師跳樓自盡事件,家屬被拒絕進入校園。家屬向媒體反映情況后,女教師在工作群里的微信更是被刪除,導致家屬更難了解真相。
隨著法治建設的推進,原本只能自認倒霉的事情,現在有了說理的地方。比如因為道路上的窨井沒有蓋子導致行人受傷,在以前找誰索賠?誰會給賠償?現在一紙訴狀就可以把城管部門請上法庭,法庭的判決往往是城管部門負有責任,社會輿論也傾向于不能白白受傷。最近,廣州的一名女士因為在小區車庫內被地面裸露的螺絲釘絆倒受傷而得到小區物業和一名養狗人的數萬元賠償,原因在于螺絲釘本身是固定在隔離欄的,隔離欄被狗撞倒導致螺絲釘裸露,狗主人和小區物業均未采取措施,法院認為他們都有責任。瞧,這些事情在過去,受傷害的一方自認倒霉還能有什么法子?如此之大的變化,說明法治在健全、人們的自我維權意識在增強。
筆者在這里只是舉了一類例子,事實上其他許多方面都有很大的變化,那么知情權呢?發生了極有可能引起廣泛關注的事件后,公眾和當事人家屬的知情權呢?是不是也應該被重視、被尊重、被保護?答案顯然是肯定的,但不可否認,這種權利還比較普遍地存在著被人為忽視、人為侵犯的現象。比如女教師自殺一事,原因到底是什么?自殺前有什么樣的異常表現?這是公眾迫切希望了解的,也是家屬迫切希望了解的,學校有責任、有義務提供相關情況,怎么能以拒之門外的冷漠態度對待媒體和死者家屬呢?學校在女教師自殺這件事上有沒有責任、有多大責任,相關部門自然會給出公正的評判,學校遮遮掩掩的消極做法,給人以欲蓋彌彰的感覺,只能讓事件撲朔迷離、引發輿論更加關注。
知情權,和勞動權、人身權一樣,是公眾的基本權利。特別是在信息傳播空前發達的今天,人為侵犯知情權,會對當事人和相關人員的精神造成極大傷害,也是對公眾的極大不尊重,必須予以譴責,甚至可以采取法律措施。以前只能自認倒霉的事情,現在已經可以理直氣壯地維權了,為什么對于人為侵犯知情權的行為,相關人員只能忍受、司法機關也漠然視之呢?
責任編輯:楊姍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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