駐馬店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免地方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辦法
摘要:在市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市人大常委會決定任命的代理人員,批準任命的縣、區人民檢察院檢察長不頒發任命書。除前款規定的人員外,市人大常委會任命的地方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市人民代表大會換屆后,職務未變動的,不再重新任命;
駐馬店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免地方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辦法
駐馬店市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
第7號
《駐馬店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免地方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辦法》已經駐馬店市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于2023年10月30日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駐馬店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23年10月30日
(2001年3月15日駐馬店市第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一次會議通過 根據2007年8月8日駐馬店市第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駐馬店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訂〈駐馬店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免地方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辦法〉的決定》第一次修正根據2017年8月17日駐馬店市第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駐馬店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訂〈駐馬店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免地方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辦法〉的決定》第二次修正 根據2023年10月30日駐馬店市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駐馬店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訂〈駐馬店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免地方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辦法〉的決定》第三次修正)
目 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任免范圍
第一節 市人大常委會
第二節 市人民政府
第三節 市監察委員會
第四節 市中級人民法院
第五節 市人民檢察院
第三章 任免程序
第四章 監 督
第五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組織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檢察院組織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官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官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檢察官法》的有關規定,參照《河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免地方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辦法》,結合本市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駐馬店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以下簡稱市人大常委會)任免地方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市人大常委會行使任免權,必須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實行民主集中制原則,依法辦事。
提請市人大常委會任命的地方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應當符合任職條件。市人大常委會負責人事任免的工作機構承辦人事任免的有關事宜。
第四條 由市人大常委會任免的職務,在市人大常委會會議未通過之前,任何單位不得以任何方式公布。
第二章 任免范圍
第一節 市人大常委會
第五條 市人大常委會主任因為健康情況不能工作或者缺位時,根據市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以下簡稱主任會議)的提名,由常務委員會在副主任中推選一人代理主任的職務,直到主任恢復健康或者市人民代表大會選舉產生新的主任為止。
第六條 根據主任會議的提名,任免市人大常委會副秘書長,辦事機構和工作機構主任、副主任。
第七條 根據主任會議的提名,任免市人大常委會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和委員。市人大常委會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組成人員的人選,必須在市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中提名。
第八條 在市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根據主任會議的提名,任免市人民代表大會專門委員會的個別副主任委員和部分委員。市人民代表大會各專門委員會組成人員的人選,必須在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中提名。
第九條 在市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受理市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市人民代表大會專門委員會組成人員提出的辭職請求,決定是否接受辭職。接受辭職后,報市人民代表大會備案。
市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市人民代表大會專門委員會組成人員遷出或者調離本市,其常委會組成人員、專門委員會組成人員的職務隨代表資格的終止而相應終止,由市人大常委會予以公告。
第十條 市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不得擔任國家行政機關、監察機關、審判機關和檢察機關的職務;如果擔任上述職務,必須辭去常委會組成人員職務。
第十一條 市人大常委會在必要時決定設立特定問題調查委員會。根據主任會議的提名,通過特定問題調查委員會的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和委員。特定問題調查委員會組成人員的人選,必須在市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和其他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中提名。
特定問題調查委員會組成人員的職務,隨調查任務完成自行終止,不再辦理免職手續。
第二節 市人民政府
第十二條 在市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市長因故不能擔任職務時,根據主任會議的提名,由常務委員會從副市長中決定代理市長。如果代理人選不是副市長,應當根據主任會議的提名,決定任命為副市長后,決定其代理市長的職務。
第十三條 在市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根據市長的提名,決定副市長的個別任免。
第十四條 根據市長的提名,決定任免市人民政府秘書長、局長、委員會主任等政府組成人員,并由市人民政府報省人民政府備案。
第十五條 在市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受理市人民政府市長、副市長提出的辭職請求,決定是否接受辭職。接受辭職后,報市人民代表大會備案。
第十六條 在市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根據市長或者主任會議提出的撤職案,決定撤銷個別副市長和由市人大常委會任命的市人民政府其他組成人員的職務。
第三節 市監察委員會
第十七條 在市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市監察委員會主任因故不能擔任職務時,根據主任會議的提名,由常務委員會從市監察委員會副主任中決定代理主任。如果代理人選不是副主任,應當根據主任會議的提名,任命為副主任后,決定其代理主任的職務。
第十八條 根據市監察委員會主任的提名,任免市監察委員會副主任、委員。
第十九條 在市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受理市監察委員會主任提出的辭職請求,決定是否接受辭職。接受辭職后,報市人民代表大會備案。
第二十條 根據市監察委員會主任或者主任會議提出的撤職案,決定撤銷市監察委員會副主任、委員的職務。
第四節 市中級人民法院
第二十一條 在市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市中級人民法院院長因故不能擔任職務時,根據主任會議的提名,由常務委員會從副院長中決定代理院長。如果代理人選不是副院長,應當根據主任會議的提名,任命為副院長后,決定其代理院長的職務。
第二十二條 根據市中級人民法院院長的提名,任免市中級人民法院副院長、審判委員會委員、庭長、副庭長、審判員。
在人民法院工作,但不行使國家審判權的人員不得任命為審判員。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官法》第二十條規定,應當免職的,依法提請免除其職務。
第二十三條 在市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受理市中級人民法院院長提出的辭職請求,決定是否接受辭職。接受辭職后,報市人民代表大會備案。
第二十四條 根據市中級人民法院院長或者主任會議提出的撤職案,決定撤銷市中級人民法院副院長、審判委員會委員、庭長、副庭長、審判員的職務。
第二十五條 在市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市人大常委會認為市中級人民法院院長需要撤換的,根據主任會議的提請,決定撤換市中級人民法院院長,并報請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
根據縣、區人大常委會的提請,批準撤換縣、區人民法院院長。
第五節 市人民檢察院
第二十六條 在市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因故不能擔任職務時,根據主任會議的提名,由常務委員會從副檢察長中決定代理檢察長。如果代理人選不是副檢察長,應當根據主任會議的提名,任命為副檢察長后,決定其代理檢察長的職務。
決定代理檢察長后,由市人民檢察院報省人民檢察院轉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第二十七條 根據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的提名,任免市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檢察委員會委員和檢察員。
在人民檢察院工作,但不行使國家檢察權的人員不得任命為檢察員。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檢察官法》第二十條規定,應當免職的,依法提請免除其職務。
第二十八條 根據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的提名,批準任免縣、區人民檢察院檢察長職務。
縣、區人大常委會決定的縣、區人民檢察院代理檢察長,由縣、區人民檢察院報市人民檢察院轉報市人大常委會備案。
第二十九條 在市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受理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提出的辭職請求,決定是否接受辭職。接受辭職后,報市人民代表大會備案,并由市人民檢察院報經省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提請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
縣、區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的辭職,由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提請市人大常委會批準。
第三十條 根據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或者主任會議提出的撤職案,決定撤銷市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檢察委員會委員、檢察員的職務。
第三十一條 根據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的提請,批準罷免縣、區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的職務。
第三章 任免程序
第三十二條 提請市人大常委會的任命案應當附《提請任免干部情況表》、考察材料或者現實表現材料及需要說明的其他書面材料。新設或者機構調整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任命案,應當同時附批準設立該機構的文件。提請批準任命的須附縣、區人民代表大會選舉結果的報告。
提請市人大常委會的免職案應當附《提請任免干部情況表》及需要說明的其他書面材料。提請批準辭職的,應當附縣、區人民代表大會或者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接受辭職的決定及表決結果報告。
提請市人大常委會的撤職案應當附擬撤職人員的基本情況、撤職理由等內容,并提供有關材料。提請批準撤換的,應當附縣、區人民代表大會或者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撤換決定及表決結果報告。
主任會議召開之前,應當先向市人大常委會黨組通報有關情況;主任會議上,提請單位負責人應當介紹擬任免人員的情況。提請任免材料一般應當在市人大常委會會議召開十日前報送市人大常委會。
第三十三條 提請市人大常委會任命的地方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任前應當進行法律知識測試。
第三十四條 在主任會議召開之前,提請單位應當先向市人大常委會負責人事任免的工作機構通報有關擬提請任免情況。
市人大常委會負責人事任免的工作機構應當對提請的人事任免案進行初步審查,向主任會議匯報,由主任會議決定是否提請市人大常委會會議審議。
第三十五條 市人大常委會會議審議任免案前,提名人或者提名人委托人應當向市人大常委會會議作提請任免說明。由主任會議提名的,應當確定一名主任會議組成人員作提請說明。
在審議人事任免案時,提請單位負責人應當到會聽取意見并答復市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的詢問。
在審議人事任免案時,市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對擬任免人員有重大異議的,主任會議可以決定暫緩提請表決。所提問題交有關機關調查、提出報告,由主任會議決定是否再次提請市人大常委會會議審議。
列入市人大常委會會議議程的任免案,在交付表決前,提名人要求撤回的,應當寫出書面報告并說明理由,經主任會議同意,并向常務委員會會議報告,對該任免案的審議即行終止。
第三十六條 市人大常委會擬任命的地方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應當在常委會會議上作任職前發言。
第三十七條 市人大常委會會議表決任免案,采用表決器或者無記名投票的方式進行表決。
采用無記名投票方式進行表決,在表決前從出席會議的市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中推選兩名監票人,對發票、投票、計票進行監督。
市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表決任免案時,可以表示贊成,可以表示反對,也可以表示棄權,但不得另提他人。不能委托他人代為表決。
市人大常委會會議表決任免案,以全體組成人員的過半數通過。表決結果由會議主持人當場宣布。
第三十八條 市人大常委會任免的市人大常委會副秘書長,辦事機構和工作機構主任、副主任,市人大常委會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市人民代表大會專門委員會的副主任委員,市人民政府組成人員,市監察委員會副主任、委員,市中級人民法院副院長、市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批準任免的縣區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應當逐人表決。其他人員的任免可以逐人表決,在審議中沒有提出不同意見的,也可以合并表決。
第三十九條 提請市人大常委會任命的人選未獲通過的,提名人可以根據工作需要和被提名人條件,再次向市人大常委會提名。連續兩次提名均未獲通過的,不得再提名為同一職務的人選。
第四十條 經市人大常委會任免的地方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名單,由市人大常委會公布并發文通知提請單位。
市人大常委會決定接受請求辭職人員的辭呈后,書面通知本人及原提請單位。
任職、離職的時間,以市人大常委會會議通過的時間為準。其中須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任免的人員職務,以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時間為準。
第四十一條 市人大常委會任命和決定任命的地方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由市人大常委會頒發主任簽署的任命書。
市人大常委會任命的市監察委員會委員、市中級人民法院審判員、市人民檢察院檢察員也可以由市人大常委會委托提請單位頒發任命書。
在市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市人大常委會決定任命的代理人員,批準任命的縣、區人民檢察院檢察長不頒發任命書。
第四十二條 市人大常委會任命的地方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照法定程序產生后,應當公開進行憲法宣誓。
第四十三條 市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五分之一以上書面聯名,對市人大常委會決定任命、任命的地方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提出的撤職案,由主任會議決定是否提請市人大常委會會議審議;或者由主任會議提議,經全體會議決定,組織調查委員會,由以后的常務委員會會議根據調查委員會的報告審議決定。
第四十四條 市人大常委會任命的地方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工作變動和退休、辭職的,應當按照法律程序和有關規定辦理任免手續。在任職期間去世的,其職務自行終止,由提請單位報市人大常委會備案。
第四十五條 由市人大常委會任命的地方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任職機構名稱改變的,應當提請市人大常委會重新任命;任職機構名稱沒有改變,工作職能和范圍有變動的,不再重新任命;任職機構撤銷、合并,其相關人員原任職務自行終止,不再辦理免職手續,由原提請單位報市人大常委會備案。
第四十六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換屆后,市人民政府的秘書長、局長、委員會主任等政府組成人員須由新的一屆市人大常委會在兩個月內重新決定任命。對不再擔任原職務的人員,不辦理免職手續。
市人民代表大會換屆后,應當重新任命新的一屆市人大常委會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組成人員。市人大常委會副秘書長,辦事機構和工作機構主任、副主任,職務未變動的,不再重新任命,但應當予以公告;職務變動的,按照法律程序任免。
除前款規定的人員外,市人大常委會任命的地方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市人民代表大會換屆后,職務未變動的,不再重新任命;職務變動的,按照法律程序任免。
第四十七條 市人大常委會任命的地方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應當受撤職、開除處分的,提請單位須報市人大常委會依法予以免職或者撤職;受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處分的,提請單位應當及時報送市人大常委會。
第四章 監 督
第四十八條 市人大常委會任命的地方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應當嚴格遵守憲法、法律和法規,執行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決議和決定,自覺接受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監督。
第四十九條 市人大常委會受理人民群眾對市人民代表大會選舉和市人大常委會任命或者擬任命的地方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檢舉、揭發和控告,并依法處理。
第五十條 市人大常委會通過聽取和審議專項工作報告,組織執法檢查、開展詢問、質詢和特定問題調查等方式,對市人民代表大會選舉和市人大常委會任命的地方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履行職責情況進行監督。
第五章 附 則
第五十一條 本辦法自通過之日起施行。《駐馬店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市監察委員會副主任、委員任免辦法的決定》同時廢止。
責任編輯:閆繼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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