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此回應缺乏起碼的責任心
摘要:請問如果黃某杰沒有將胡女士的存款變為理財產品,她的行為屬于不屬于銀行行為呢?黃某杰的行為夠雷人,工行項城支行的回應更加雷人,這家銀行是不是有雷人的愛好?
石新宇
據報道,3年前,周口市項城市居民胡女士的丈夫因車禍去世后留給她10萬元錢,她將錢存入工行項城支行時,被工作人員(事后得知名叫黃某杰)轉走買成了理財產品。近日,她去取錢時發現錢已經不翼而飛。工行項城支行回應稱此事系黃某杰個人行為,不屬于銀行行為。
多年來一直有個規律性的現象,就是單位有了好人好事,接受記者采訪的領導一般都是正職,如果有了不好的人和事,接受記者采訪的領導基本上都是副職。最近幾年又有一個新現象,就是單位里出現了奇葩的、違反職業道德、社會公德甚至是法律的人和事,單位的回應往往是當事人系臨時工、聘用人員,確實不是臨時工、聘用人員的,也會強調當事人沒有編制,確實有編制的,則會強調當事人系企業編制或事業編制,反正就是千方百計強調當事人不是正牌工作人員。似乎干壞事的都不是正牌工作人員,似乎這么一說就與單位無關了。如今工行項城支行出了這檔子事,黃某杰沒有否認她“幫助”胡女士完成存款操作的事實,但項城支行的回應仍然是“此事系黃某杰個人行為,不屬于銀行行為”。這樣的行為實在讓人如骨鯁在喉,不吐不快。
胡女士是工行項城支行的儲戶,黃某杰是為胡女士辦理存款手續的工行項城支行的工作人員,辦理的地點支行營業廳,辦理的時間是營業時間,黃某杰的行為怎么就成了個人行為而不屬于銀行行為了呢?請問如果黃某杰沒有將胡女士的存款變為理財產品,她的行為屬于不屬于銀行行為呢?估計銀行方面和社會公眾都會說屬于銀行行為,那這豈不是說,凡是工作人員符合規定的行為都是工作行為,不符合規定的就是個人行為。那么再請問,你這家銀行有沒有工作制度、工作紀律?肯定有吧。你的工作制度、工作紀律是約束工作人員言行的,肯定對吧。但按你們回應媒體的解釋,顯然是說黃某杰的行為不屬于工作制度、工作紀律約束的范圍,那么請問你的工作制度、工作紀律約束的是什么行為呢?
工作人員在工作時間、工作地點的行為,怎么就不是工作行為?黃某杰的行為夠雷人,工行項城支行的回應更加雷人,這家銀行是不是有雷人的愛好?工作上出了問題當然不好,但不能正確面對問題更不好,與其急不可待地撇清關系,不如誠懇地承認工作上有漏洞有缺失并采取措施避免問題再次出現。推卸責任就是不負責任。這樣的回應,連起碼的責任心都沒有,是極不負責任的。
責任編輯:楊姍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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