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水利工程管理條例將修訂 修訂草案共6章42條
摘要:該修訂草案還提出,水利工程建設規劃應當按照確有需要、生態安全、可以持續的水利工程論證原則,綜合考慮防洪、排澇、輸水、灌溉、航運、發電、生態等功能,實現水資源高效利用、水生態系統修復、水環境綜合治理、水災害科學防治、水文化傳承保護,充分發揮水利工程綜合效益,提升水安全保障能力。
本報訊(記者 李點)9月25日,省十四屆人大常委會第五次會議聽取關于《河南省水利工程管理條例(修訂草案)》審議修改情況的報告。
據省人大法制委相關負責人介紹,《河南省水利工程管理條例》自1997年10月1日實施以來,在加強水利工程建設和管理、保障水利工程安全運行、發揮水利工程綜合效益等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但隨著水利工程主體的多元化、水利工程管理體制改革的深入以及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體系的完善,其相關規定已不適應當前水利工程改革發展的新形勢新要求。
該修訂草案共6章42條,包括總則、規劃與建設、管理與運行、保護與利用、法律責任、附則。在“規劃與建設”一章中,該修訂草案提出,水利工程實行工程質量終身責任制。水利工程建設單位、勘察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監理單位法定代表人、項目責任人和直接責任人應當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在水利工程合理使用年限內對工程質量負相應責任。
該修訂草案還提出,水利工程建設規劃應當按照確有需要、生態安全、可以持續的水利工程論證原則,綜合考慮防洪、排澇、輸水、灌溉、航運、發電、生態等功能,實現水資源高效利用、水生態系統修復、水環境綜合治理、水災害科學防治、水文化傳承保護,充分發揮水利工程綜合效益,提升水安全保障能力。
責任編輯:楊姍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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