準駕車型不符 能否獲得保險賠償
摘要:《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機動車駕駛證被吊銷或者機動車駕駛證被暫扣期間駕駛機動車的,以及第九十九條第二款“有第一項、第三項、第五項至第八項情形之一的,可以并處十五日...
案情簡介
2023年1月,A某為其摩托車購買了交強險。同年8月,A某駕駛該摩托車不慎與行人發生碰撞,導致行人受傷。經交警部門判定,該事故摩托車駕駛員A某負事故全部責任。出險后,A某向保險公司進行理賠并報案,索賠第三者人傷搶救費用共計四萬余元。
保險公司接到報案后,及時對案件情況進行了解及查證。經核實,該事故發生時駕駛員A某持C1駕駛資格證駕駛事故車輛,其駕駛資格證對應準駕車型應為小型汽車,駕駛資格證與車險車輛準駕車型不符,屬于交強險除外責任。
案例分析
根據《交強險》相關保險條款中明確規定:被保險機動車在本條(一)至(四)之一的情形下發生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受傷需要搶救的,保險人在接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書面通知和醫療機構出具的搶救費用清單后,按照國務院衛生主管部門組織制定的交通事故人員創傷臨床診療指南和國家基本醫療保險標準進行核實。對于符合規定的搶救費用,保險人在醫療費用賠償限額內墊付。被保險人在交通事故中無責任的,保險人在無責任醫療費用賠償限額內墊付。
對于其他損失和費用,保險人不負責墊付和賠償:
(一)駕駛人未取得駕駛資格的;(二)駕駛人醉酒的;(三)被保險機動車被盜搶期間肇事的。(四)被保險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
本次事故中,A某未取得摩托車駕駛資格證,出險時駕駛車輛與準駕車型不符,不屬于保險責任,不能獲得保險賠償。
風險提示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法制辦公室發布的(對《關于對〈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有關法律條文的理解適用問題的函》的答復),其中第一條明確指出,駕駛與駕駛證、準駕車型不符的機動車,在性質上應當屬于無證駕駛;在適用處罰上,依據過罰相當的原則,可以按照未取得駕駛證而駕駛機動車的處罰規定適當從輕處罰。無證駕駛的,處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扣十二分,還可并處十五日以下拘留。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機動車駕駛證被吊銷或者機動車駕駛證被暫扣期間駕駛機動車的,以及第九十九條第二款“有第一項、第三項、第五項至第八項情形之一的,可以并處十五日以下拘留。”
對此,中國人壽財險駐馬店市中心支公司工作人員建議大家在駕車前仔細了解相關法律法規,在投保時認真了解保險條款內容,切勿心存僥幸,給自己和他人帶來巨大安全隱患及經濟損失。
(壽文)
責任編輯:梅雅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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