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輿縣人民法院:丈夫轉賬、打賞女主播 妻子能否要求返還?
通訊員 李奕霖 李凱
隨著自媒體時代的到來,短視頻、直播成為一種新型的網絡娛樂社交模式。有些網友為了支持自己喜愛的主播,不惜豪擲千金打賞、刷禮物,那么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丈夫私自直播打賞,微信轉款給女主播,妻子能否要求返還錢款?
原告李某與第三人張某系夫妻關系。2022年,張某與被告孫某相識,孫某系某平臺女主播,隨后二人便開始租房同居生活。2022年6月至2023年1月期間,張某通過微信多次向孫某轉賬2萬余元,同時張某通過該平臺充值購買虛擬禮物,在直播間向孫某進行打賞,累計充值、打賞金額5萬余元。現李某請求判令張某擅自贈與孫某錢財的行為無效,要求孫某退還張某贈與的財物。
平輿縣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本案爭議焦點為:
1、張某私自轉款給孫某,是否應返還。
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對共同財產享有平等的處理權。張某在與李某的婚姻關系存續期間,與孫某進行感情交往, 為表達愛意多次通過微信轉賬將夫妻共同財產轉給孫某,以達到自己不正當的目的,系擅自處分夫妻共同財產的行為,該行為侵害了李某對夫妻共同財產的合法權利。孫某雖一再陳述其所接受張某的財物,系其自愿給付,但兩人之間關系有違公序良俗,顯然違反了相關法律規定,孫某取得該部分財產則構成不當得利。
2、張某以夫妻共同財產進行打賞,是否無效。
單從張某行為看,張某給孫某多次網絡平臺打賞,系一種網絡消費行為,與網絡平臺形成網絡服務合同關系,雙方存在對價給付的情形,與贈與合同非為同一法律關系。孫某作為網絡主播從網絡平臺獲取部分收益。
從張某與孫某的交往時間和交往目的看,張某違背夫妻相互忠實義務,以不正當目的發展與孫某之間的關系,張某與孫某租房同居生活期間,張某的打賞行為非系正常網絡消費行為,為此擅自支付的打賞款侵犯了對李某財產的共同處理權,孫某明知張某已婚卻超越一般朋友往來,持續接受打賞,既違背公序良俗,也損害到李某的合法權益,孫某應予適當返還。根據張某打賞款項的數額,再結合同類微播公司與主播的分成比例,酌定孫某返還給李某的打賞款項15000元。
綜上所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二條、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二款、第一百五十七條、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二款之規定,平輿法院判決孫某退還給李某44212.9元。
孫某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駐馬店市中級人民法院經過審理,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官說法
夫妻之間的財產屬于共同所有,若夫妻間沒有對財產份額進行約定,所有財產都同時屬于雙方,雙方對共同財產享有平等的處理權,因此,本案中張某擅自將共有財產贈與孫某,既違背公序良俗原則,同時也損害到夫妻另一方李某的合法權益,該贈與行為無效,孫某構成不當得利,受損失的李某有權主張權利。
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立法目的宗旨之一,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不得違反法律,不得違背公序良俗。本案直播打賞返還的主要依據系打賞者與主播存在的不正當關系,不僅與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背道而馳,也違背了公序良俗。
網絡直播打賞作為一種新型網絡消費方式,打賞人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時,打賞人與主播之間系單向、無償的贈與合同關系,贈與合同有效,違背公序良俗的除外。
打賞人無論是充值還是打賞,均由平臺管理運營,用戶即打賞人與平臺之間構成網絡服務合同關系。打賞人與主播之間形成依托平臺的贈與合同關系,其返還比例應當按照網絡平臺常規分成收益比例進行返還。
責任編輯:代廷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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