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部發布新修訂的《辦理法律援助案件程序規定》
摘要:受援人有證據證明法律援助人員未依法履行職責的,可請求法律援助機構更換法律援助人員。加強與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的工作銜接和溝通配合,保障法律援助法和程序規定所確定的辦理案件相關工作制度落地落實。
新華社北京8月23日電(記者白陽)記者23日從司法部召開的新聞發布會獲悉,為進一步提高法律援助案件辦理程序的標準化規范化水平,司法部日前發布新修訂的《辦理法律援助案件程序規定》,自2023年9月1日起施行。
修訂后的程序規定共六章46條,圍繞方便群眾及時獲得法律援助、提高法律援助服務質量等內容作出一系列具體規定。
在便民服務方面,程序規定明確:法律援助機構應當向社會公示并及時更新法律援助申請條件、程序等信息,要求加強信息化建設,為老年人、殘疾人提供無障礙設施設備和服務,為公民獲得法律援助提供便利。申請法律援助時,不再需要提交經濟困難證明表,但如果申請人有能夠說明經濟狀況的證件或者證明材料,可以一并提供;申請人提供材料不齊全的,法律援助機構應當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充的全部內容。法律援助機構應當自收到法律援助申請之日起七日內進行審查并作出決定。
在提高法律援助服務質量方面,程序規定要求法律援助人員要依照法律、法規等規定,遵守有關法律服務業務規程,及時為受援人提供符合標準的法律援助服務,不得向受援人收取任何財物。對刑事辯護法律援助案件,強調律師應當依法會見、閱卷,并根據案情提出辯護意見,增加了偵查、審查起訴階段的辦理要求;對代理法律援助案件,明確了法律援助人員的約見職責和告知義務,規定法律援助人員可以幫助受援人通過和解、調解及其他非訴訟方式解決糾紛。受援人有證據證明法律援助人員未依法履行職責的,可請求法律援助機構更換法律援助人員。
司法部有關負責人表示,下一步將加強部門協作,積極協調民政、稅務、住建等部門建立健全相關工作信息共享機制,確保法律援助機構在法定期限內履行好核查職責。加強與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的工作銜接和溝通配合,保障法律援助法和程序規定所確定的辦理案件相關工作制度落地落實。
責任編輯:閆繼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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