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蔡縣人民法院:細算“經濟賬”化解“氣官司”
駐馬店網訊(通訊員 秦永奇 周明春)樓房漏水,互不相讓,對簿公堂。日前,新蔡縣人民法院技術室和審判部門利用鑒定費用與損失對比算賬的辦法,成功化解一起相鄰關系糾紛案,避免損失繼續擴大,當事人握手言和。
原告梁某和被告王某均為新蔡縣鵬宇新天地小區業主,系上下樓鄰居。2022年初,梁某發現王某衛生間漏水使他的房屋屋頂、墻體、地面大面積被長期浸泡,并出現白色晶體的“反堿”現象。梁某認為王某家漏水對其房屋造成損害,影響其裝修進度和出租使用,且“反堿”現象需要處理,而且主體鋼結構也出現銹蝕存在隱患。原告多次與被告溝通賠償事宜,一直未果。2023年4月,梁某起訴至新蔡縣人民法院要求王某賠償其屋內地板磚重新裝修損失13000元,地板和墻體堿化處理人工及材料費用3000元,主體鋼結構銹蝕損失2000元,保潔費1000元,并要求被告承擔訴訟費及訴訟中產生的鑒定費。
庭審中承辦法官多次主持調解,因雙方分歧較大未能達成賠償協議。原告梁某想通過鑒定確定自己的損失。承辦法官將原告帶到技術室詢問有關鑒定事宜。技術室工作人員認真聽取了原告的陳述、查看了有關證據。技術室工作人員根據自身的專業實踐經驗,向原告詳細釋明此案可能經過三個鑒定環節及預估費用:一是對地板磚能否繼續使用進行檢測;二是確認地板磚拆除或維修的處置方案;三是針對處置方案進行房屋受損造價鑒定。不論損失價值多少,僅三次鑒定費用需3萬元左右。鑒定費用的承擔由審判庭根據案情判定,不一定由被告全部承擔,可能出現獲得的賠償費用低于原告個人承擔的鑒定費用。承辦法官和原告對上述分析給予充分認可。同時承辦法官又對被告王某進行調解,指出其衛生間漏水使原告房屋遭受損害的事實存在,應承擔賠償原告損失的責任。被告若堅持原告沒有鑒定,損失不明,拒不賠償,啟動鑒定,可能出現承擔的鑒定費用大于賠償費用。
經過技術室和審判法官共同調解,既算清了“經濟賬”,又厘清了遠親不如近鄰的“情誼賬”,被告當天賠償原告5000元,達成調解協議。此案避免了可能因為鑒定周期長拖延幾個月的漫長訴訟,也大大減輕了雙方損失。
責任編輯:代廷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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