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車違停被砸傷 法官調解化紛爭
通訊員 聶仲毅
行人在超市門口被停放在附近的兩輪電動車砸傷,是意外還是侵權?近日,上蔡縣人民法院立案庭速裁團隊審理了趙某某訴劉某健康權糾紛一案,現在通過此案例帶大家了解下受害人該如何主張權利。
案情簡介
89歲高齡的趙大爺經過一家超市門口,一輛停在路邊的兩輪電動車由于未停放穩定,電車歪倒時車身加裝的雨棚將趙大爺砸倒在地,隨后家人將趙大爺送往醫院治療,經診斷為股骨轉子間骨折。住院治療期間,電車主人劉某未向趙大爺支付住院費用,趙大爺認為劉某違規停放電車及違規加裝雨棚的行為侵害了自己的身體健康權,劉某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賠償責任。為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趙大爺遂向上蔡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劉某依法賠償自己的醫療費、營養費等各項費用共計10000元。
法庭調解
案件受理后,承辦法官程亞楠利用訴訟文書送達時機,詳細了解事情發生的經過,在結合相關證據,認真分析案情的基礎上,于開庭前組織原、被告雙方進行調解。調解過程中,雙方對于賠償金額遲遲沒有談妥,承辦法官便耐心細致地向被告解釋公民的生命健康權應受法律保護,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健康權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如雙方達不成調解協議,依法開庭判決,相關賠償費用需要鑒定機構鑒定,增加當事人訴累。法官為了案結事了,實質性化解矛盾糾紛,以案件事實為依據、法律為準繩,對當事人明法晰理,不厭其煩的進行調解,最終雙方在互諒互讓的基礎上各讓一步,自愿達成調解協議,被告劉某一次性賠償原告趙大爺醫療費等各項費用共計5000元,并當場履行完畢。至此,矛盾糾紛事心雙解。
民生無小事,枝葉總關情。近年來,上蔡縣人民法院始終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的辦案理念,以案結事了人和為目標,以溝通去隔閡,以真情化糾紛,維護社會和諧穩定大局,實現社會效果和法律效果的統一。
法官說法
上蔡縣人民法院立案庭副庭長、速裁團隊負責人 程亞楠
在日常生活中,不僅機動車要遵守交通法規,規范行駛、停放,非機動車和行人同樣要遵守交通法規,如果因為我們自身行駛不規范、停放不當等原因造成他人人身、財產損害的,應當承擔一定的民事責任。同時公民對自身安全也負有謹慎注意義務,出入公共場所或行走在路上時,應當提高自身安全防范意識,高齡老人外出盡量有家人陪伴,盡到自己的謹慎注意義務,謹防意外發生。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四條:自然人享有健康權。自然人的身心健康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害他人的健康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八條規定:“非機動車的外形尺寸、質量、制動器、車鈴和夜間反光裝置,應當符合非機動車安全技術標準。”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七十一條規定:“非機動車載物,應當遵守下列規定:自行車、電動自行車、殘疾人機動輪椅車載物,高度從地面起不得超過1.5米,寬度左右各不得超出車把0.15米,長度前端不得超出車輪,后端不得超出車身0.3米。”
責任編輯:代廷偉
查看心情排行你看到此篇文章的感受是:
版權聲明:
1.凡本網注明“來源:駐馬店網”的所有作品,均為本網合法擁有版權或有權使用的作品,未經本網書面授權不得轉載、摘編或利用其他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經本網授權使用作品的,應在授權范圍內使用,并注明“來源:駐馬店網”。任何組織、平臺和個人,不得侵犯本網應有權益,否則,一經發現,本網將授權常年法律顧問予以追究侵權者的法律責任。
駐馬店日報報業集團法律顧問單位:上海市匯業(武漢)律師事務所
首席法律顧問:馮程斌律師
2.凡本網注明“來源:XXX(非駐馬店網)”的作品,均轉載自其他媒體,轉載目的在于傳遞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網贊同其觀點和對其真實性負責。如其他個人、媒體、網站、團體從本網下載使用,必須保留本網站注明的“稿件來源”,并自負相關法律責任,否則本網將追究其相關法律責任。
3.如果您發現本網站上有侵犯您的知識產權的作品,請與我們取得聯系,我們會及時修改或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