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放棄共同財產 逃避執(zhí)行入牢監(jiān) 泌陽法院這個判決快人心
摘要:曹某將王某、關某訴至泌陽縣人民法院,請求撤銷王、關離婚調解協議中關于財產分割的內容。另據了解,法院撤銷離婚調解書中關于夫妻共同財產分割的協議內容后,曹某之子收到了關某支付王某的房屋財產價值23萬元,該款抵曹某申請王某的執(zhí)行款。
駐馬店網訊(記者 陳司 通訊員 黨書明)我“沒有錢”,我“離婚了”,我“沒有房”┉┉ 近日,被告人王某因欠債后抗拒法院執(zhí)行,構成拒不執(zhí)行裁定罪,被泌陽縣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0個月。
事情還要從頭說起。2017年4月,王某借曹某50萬錢款不還,曹某將王某訴至泌陽縣人民法院。泌陽縣人民法院以調解的方式審結了曹某和王某之間的民間借貸糾紛。2019年2月3日,王某因未履行法院生效法律文書被司法拘留。2019年2月,王某之妻關某將王某起訴至泌陽縣人民法院,訴求離婚。泌陽縣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調解書,雙方達成離婚調解協議。離婚調解協議書中,王某自愿放棄分割婚后財產,王某所欠債務自己償還。之后,關某便將房屋以50萬元的價格賣給案外人。曹某將王某、關某訴至泌陽縣人民法院,請求撤銷王、關離婚調解協議中關于財產分割的內容。
泌陽縣人民法院審理查明,王某在和關某離婚過程中,自愿放棄分割財產,使用無償轉讓財產的方式無償處分財產權益,造成王某無力償還曹某欠款的能力,致使法院生效裁定無法執(zhí)行,遂作出撤銷王某、關某離婚調解書中夫妻共同財產分割的處理。被告人王某未報告財產狀況,經人民法院采取拘留措施后仍未執(zhí)行,對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定有能力執(zhí)行而拒不執(zhí)行,采取協議離婚方式轉移財產、妨害執(zhí)行,致使判決無法執(zhí)行,情節(jié)嚴重,其行為已構成拒不執(zhí)行裁定罪。泌陽縣人民法院根據被告人的認罪態(tài)度、悔罪表現等情節(jié),以拒不執(zhí)行裁定罪判處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10個月。
另據了解,法院撤銷離婚調解書中關于夫妻共同財產分割的協議內容后,曹某之子收到了關某支付王某的房屋財產價值23萬元,該款抵曹某申請王某的執(zhí)行款。
法官普法:
人而無信,不知其可也。自覺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是每一位公民的義務。被執(zhí)行人須積極履行法律義務,如存有僥幸心理,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反而通過各種手段隱藏、轉移財產逃避執(zhí)行的,終將受到法律的嚴懲。為了維護誠信制度體系建設和國家司法權的權威和嚴肅性,保證人民法院判決、裁定的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規(guī)定了拒不執(zhí)行判決、裁定罪,對以身試法者必將繩之以法。
責任編輯:陳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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