捕獲野生動物 非法狩獵獲刑! 泌陽縣法院審結一起非法狩獵案
摘要:另查明,2017年12月18日,泌陽縣人民政府作出泌政文〔2017〕223號文件,劃定泌陽縣全境為禁獵區,禁止使用毒藥、爆炸物、電擊或者電子誘捕裝置以及獵套、獵夾、地槍、氣槍、排銃、彈弓、弓箭、弩、鏢等工具進行獵捕,禁止使用夜間照明行獵、殲滅性圍獵、搗毀巢穴、火攻、煙熏、...
駐馬店網訊(記者 陳司 通訊員 黨書明 路暢)非法狩獵行為破壞野生動物資源,是我國刑法明文禁止的犯罪行為。近日,泌陽法院審結一起非法狩獵案件,各被告人受到應有的刑事處罰。
2022年10月28日晚上,被告人韓某甲伙同韓某乙(另案處理)、韓某丙(另案處理)、馮某某(另案處理)四人騎摩托車、攜帶頭燈,韓某丙帶著自己的獵狗在某莊附近,使用頭燈照明、騎摩托車用狗攆的方式獵捕野生動物4只。
經駐馬店天中林業調查規劃設計有限公司鑒定:被獵捕的野生動物中有草兔兩只、雉雞兩只,屬于國家保護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經濟、科學研究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該批野生動物價值760元。
泌陽縣人民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韓某甲伙同他人在禁獵區使用禁獵方法獵捕國家重點保護的野生動物,其行為已構成非法狩獵罪。公訴機關指控韓某甲犯非法狩獵罪事實清楚,證據充分,指控犯罪罪名成立,予以支持。另查明,2017年12月18日,泌陽縣人民政府作出泌政文〔2017〕223號文件,劃定泌陽縣全境為禁獵區,禁止使用毒藥、爆炸物、電擊或者電子誘捕裝置以及獵套、獵夾、地槍、氣槍、排銃、彈弓、弓箭、弩、鏢等工具進行獵捕,禁止使用夜間照明行獵、殲滅性圍獵、搗毀巢穴、火攻、煙熏、網捕、狗攆、機動車追趕、播放音響誘捕等方法進行獵捕。
根據被告人的犯罪性質、事實、情節、對社會危害程度等,泌陽縣人民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相關規定,判決被告人韓某甲犯非法狩獵罪,判處拘役二個月;未隨案移送的草兔兩只、雉雞兩只予以沒收,由扣押機關依法處理。
法官普法:
野生動物是大自然賦予人類的寶貴資源,是生態環境的重要組成部分,同時也是病毒的天然儲存庫。捕殺野生動物,不僅會破壞生態平衡,還會給生物安全、生物多樣性以及人民群眾的生命健康安全帶來諸多風險。這起案件同時也給廣大市民敲響了警鐘,任何一起破壞生態環境的案件,都將被依法嚴懲。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四十一條第二款 違反狩獵法規,在禁獵區、禁獵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進行狩獵,破壞野生動物資源,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
第二十五條第一款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第二十六條第一款 組織、領導犯罪集團進行犯罪活動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責任編輯:代廷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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