泌陽縣人民法院:夫妻離異房產引糾葛 法官依法判決止紛爭
摘要:雙方對夫妻感情破裂沒有異議,孩子撫養權問題也達成了一致意見。2元+167 447元),被告孟某應補償數額為280849.婚后共同支付首付款、共同還貸 房屋補償款=首付款÷2+夫妻共同償還貸款(包括本息)×房屋升值率(房屋現在價值÷房屋購買價值)÷2。
駐馬店網訊(通訊員 安坤)婚戀期的男女面臨高額的房價,大部分家庭都會選擇貸款買房,以減輕經濟壓力,但當夫妻感情破裂,離婚時房貸還未償還完畢,房屋應當怎樣分割,才能保障雙方的合法權益呢?近期,泌陽縣人民法院就受理了一起這樣的案件,經兩級法院釋法明理,被告最終如數支付房屋補償款。
原告陳某以感情破裂為由,起訴與被告孟某離婚,并處理夫妻共同財產。雙方對夫妻感情破裂沒有異議,孩子撫養權問題也達成了一致意見。但對于夫妻婚后購買的房產有異議。
泌陽縣人民法院審理查明,原、被告婚后購買位于鄭州市惠濟區房屋一套,房屋總價834447元,購房時支付首付款167447元,貸款667000元,每月還款3210元,目前共計還款285690元。被告孟某主張房屋所有權,陳某沒有異議,按照相關法律規定,孟某應當向陳某支付房屋補償款。兩位當事人對案涉房屋現價值1150000元均認同,但對補償款數額持不同意見。
承辦法官根據房屋增值率,計算出房屋增值額和共同還貸部分,由此得出補償數額。即房屋增值率1.38(1150000元÷834447元≈1.38),房屋已償還本金和利息增值額394252.2元(285690元×1.38=394252.2元),案涉房屋可分配價值額561699.2元(394252.2元+167 447元),被告孟某應補償數額為280849.6元(561699.2元÷2)。被告對該賠償數額不服,提出上訴,后經駐馬店市中級人民法院判決維持原判,被告最終如數支付了房屋補償款。
法官普法(泌水法庭庭長 朱光):
房屋權屬和分割是民生問題,直接體現老百姓切身利益,公平公正處理夫妻共同財產,既能化解離異夫妻因財產分割引起的矛盾,又能減少在后續婚生子女撫養和照顧期間,雙方發生矛盾的可能性,在孩子財產利益上,對孩子也是一種保護,下面就是兩種常見房產分割公式。
1.一方婚前購房,婚后共同還貸
房屋補償款=夫妻共同償還貸款(包括本息)×房屋升值率(房屋現在價值÷房屋購買價值)÷2;
2.婚后共同支付首付款、共同還貸
房屋補償款=首付款÷2+夫妻共同償還貸款(包括本息)×房屋升值率(房屋現在價值÷房屋購買價值)÷2。
責任編輯:陳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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