駐馬店市中級人民法院一裁判文書入選全國法院“百篇優秀裁判文書”
摘要:市中級人民法院根據相關法律規定認為,中原銀行駐馬店分行對5016賬戶內的資金享有質權,故二審判決撤銷新蔡縣人民法院(2021)豫1729民初2015號民事判決,判決不得執行天中偉業公司在中原銀行駐馬店分行尾號為5016賬戶內的資金。
駐馬店網訊(記者 代廷偉 通訊員 李一琳)在最高人民法院近日組織開展的第五屆全國法院“百篇優秀裁判文書”“百場優秀庭審”評選活動中,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的中原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駐馬店分行、河南新蔡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案外人執行異議之訴一案的判決書,從海量裁判文書中脫穎而出,入選“百篇優秀裁判文書”,是全省法院唯一獲此殊榮的裁判文書。
2013年、2017年,中原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駐馬店分行(以下簡稱中原銀行駐馬店分行)先后兩次與河南東方天中偉業實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天中偉業公司)簽訂個人商業用房貸款合作協議,約定中原銀行駐馬店分行為天中偉業公司開發的“上河城項目”提供按揭貸款,合作期限均為3年。天中偉業公司在中原銀行駐馬店分行設立售房款專用賬戶和保證金賬戶。
新蔡縣人民法院在執行河南新蔡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新蔡農商行)訴駐馬店市瑞晟農業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瑞晟農業公司)及連帶保證人天中偉業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案的民事調解書時,凍結并扣劃了案涉尾號為5016賬戶內的資金。中原銀行駐馬店分行提出執行異議,認為該賬戶系其行的保證金賬戶,請求停止對案涉賬戶內資金的強制執行。新蔡縣人民法院裁定駁回中原銀行駐馬店分行的異議請求。中原銀行駐馬店分行不服,向新蔡縣人民法院提起本案異議之訴。
新蔡縣人民法院一審認為,中原銀行駐馬店分行對案涉尾號為5016賬戶的資金不享有質權,判決駁回中原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駐馬店分行的訴訟請求。
市中級人民法院根據相關法律規定認為,中原銀行駐馬店分行對5016賬戶內的資金享有質權,故二審判決撤銷新蔡縣人民法院(2021)豫1729民初2015號民事判決,判決不得執行天中偉業公司在中原銀行駐馬店分行尾號為5016賬戶內的資金。
本案對涉及保證金賬戶能否排除強制執行的條件、當事人書寫錯誤的認定及處理問題進行了充分論證,對于類案的處理具有借鑒意義。本案判決說理充分、透徹,邏輯嚴密,從已經查證的案件事實、法律規定和法學理論的角度,進行了有根據并有說服力的論證,將法官的心證過程以及判決結果的形成過程全面、充分公開,積極回應了人民群眾對司法公開的期盼和需求。判決既做到于法有據,又做到合乎情理,能夠在審判領域起到引領示范作用。
責任編輯:梅雅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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