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自出售工程施工附隨采挖的礦石,構成犯罪!
駐馬店網訊(通訊員 李冰 曹國忠)隨著我國經濟的發展,各種工程建設施工遍地開花。施工中動用砂、石、土,是工程建設的必然環節,但采挖的砂、石、土,不能進入流通領域以獲取利益。如果將這些土礦出售牟利,將構成犯罪。近日,河南省遂平縣法院審理一起非法采礦案。
【基本案情】
2022年3、4月份,包工頭肖某負責一段河道治理工程施工,按照規定,在施工過程中,從河道內挖出的鵝卵石除用于加固河堤外,需要運送到指定地點堆放。肖某為了牟利,在未取得采礦許可的情況下,將鵝卵石私自予以出售。一車車的鵝卵石變成金錢進入了肖某的口袋,銷售數額達70余萬元。肖某因涉嫌非法采礦罪被公訴機關提起公訴。
【法院判決】
遂平縣法院審理后認為,肖某違反礦產資源管理法律法規,未取得采礦許可證擅自采礦,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非法采礦罪。綜合考慮肖某的犯罪事實、情節、危害后果及悔罪態度,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條第一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四條,及兩高《關于辦理非法采礦、破壞性采礦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第一項、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以被告人肖某犯非法采礦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零九個月,并處罰金。之后,被告人肖某不服,提起上訴。經駐馬店中院審理后,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官說法】
礦產資源屬于國家所有,未經礦產資源管理部許可,任何單位和個人均不得擅自開采、侵占或破壞。但基于日常生產生活的現實需要,礦產資源管理部門規定,因工程施工需要而動用砂、石、土,但不得將其投入流通領域以獲得礦產品價值或就地采挖。砂、石、土用于公益性建設的,不需要辦理采礦許可證,不繳納資源補償費。但建設單位在施工中將采挖砂、石、土進行銷售或用于其他工程建設項目的,應當辦理采礦許可證并繳納礦產資源補償費。
本案中,肖某如果按規定將采挖出來的多余鵝卵石運送到指定地點,就不需要辦理采礦許可證。但肖某違反約定,私自將采挖的鵝卵石出售,投入流通領域,改變了礦產品的用途,侵犯了國家對礦產資源的管理秩序和國家對礦產資源的所有權。情節嚴重,構成非法采礦罪。
責任編輯:丁繼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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